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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欢、韩长印: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作者:何欢 韩长印 时间:2016-12-31 阅读次数:7611 次 来自: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译者简介

  何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破产法方向)。自本科开始即学习破产法,曾在《法学》《政治与法律》《交大法学》《人民法院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并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系列)转载复印。除本书外,亦曾参译即将出版的《美国破产法新论(上、下)》(Charles J. Tabb教授著,2014年原版,总字数逾130万)。

  韩长印 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大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曾任纽约大学法学院、中美富布莱特、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东芬兰大学访问学者或兼职研究员。

  主要著作包括:《公司法通论》、《美国破产法》、《破产法学》(司法部规划教材)、《商法教程》、《保险法新论》、《美国保险法原理与实务》等。

  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4篇)、《中国法学》(5篇)、《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月旦民商法杂志》等法学专业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科研成果曾获中国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论文一等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等项奖励。多次获得上海交大校级优秀教师特等奖、上海交大法学院 “最受学生欢迎教师”称号。

  译者前言

  一、调研报告的重要性及主要内容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是美国破产法协会(American Bankruptcy Institute)就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破产重整制度的改革进行的长达三年的深入调研的结晶。美国破产法协会是美国最大的破产法专业协会,其成员超过12,000人,涵盖破产案件所涉及的各个专业领域。作为一个无党派的中立机构,美国破产法协会曾多次就破产法相关问题在美国国会作证,包括向国会领袖提供关于破产法及其发展趋势的报告及分析。具体到本次改革调研,委员会的组成委员更是其中的菁英,包括为中国破产法学界所熟知但业已离世的Harvey R. Miller律师。(具体成员信息可参见本报告第一章及附件一)参与调研工作的其他破产重整专家(不含组成委员及就调研作证或提供信息者)总计更是超过150人,包括可能同样为大家所熟知的Steven Rhodes法官(底特律破产案主审法官)、Robert Gerber法官(通用汽车重整案主审法官),Douglas Baird教授、Charles J. Tabb教授、Jay Westbrook教授等。总而言之,本次调研是一次高规格的调研,本报告更是一份“诚意十足”的报告。

  美国现行的破产重整制度是由《1978年破产法》所确立的,如今已实施了近40年。尽管美国《破产法典》在此期间曾进行若干次或大或小的修订,但由于金融市场、信贷与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债务人资本结构及融资方式的变化、企业内部结构与外部经营模式的国际化等原因,该法已无法再实现以合理的成本促进困境企业的必要挽救及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目标。大量债务人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始尝试对破产申请加以策略性运用,或是寻找其替代措施,而这样做可能是以债权人、股东及雇员的损失作为代价。美国破产法学界的普遍共识是:又到了重启改革的时候。事实上,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改革历来都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在20世纪30年代(即1978年之前约40年),也曾进行过一次全面改革,而彼时《1898年破产法》恰好实施了约40年。正是在此背景下,美国破产法协会成立了第11章改革调研委员会并启动了对破产重整制度改革的调研。换而言之,本次调研是一次适时的调研,本报告是一份前沿性的报告。

  在调研过程中,委员会采纳了通盘考虑、兼容并包的做法,并明确设定了要在如下两方面目标之间取得妥善平衡的任务宣言:推进商事债务人的有效重整,并留存甚至创造工作岗位;实现重整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以保障全体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因应破产重整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的变化,重新恢复原本在债务人的挽救及债权人的保护之间谨慎设计的平衡,委员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破产重整制度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原则。这些改革原则所欲实现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减少破产重整程序的准入障碍;对案件争议进行更为及时高效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增加可供债务人选择的重整方案;在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保护上注重制约与平衡;为中小企业创设替代性的重整制度。易而言之,本次调研是一次目标明确的调研,本报告是一份有针对性的报告。

  为探究现行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现状、应否修订及如何修订,委员会共成立了13个咨询理事会,以就关于第11章的不同但相互关联的专题进行分析,且对各该理事会的成员进行了精心安排,从而确保被选中的专家适合于对应专题且每个专题都有代表不同利害关系人群体的专家。不仅如此,委员会也成立了一个国际工际工作小组(成员来自13个不同国家,包括中国的王卫国教授与李曙光教授)以提供比较法上的参考观点,在11个不同城市先后组织了16次现场听证会以听取破产从业人员的相关意见,并与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了一次高层次学术会议(主题是担保债权在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地位)。在此基础上,经过委员会的进一步亲自调研、审查、分析及内部的反复讨论,才有了本报告的最终出台。本报告建议采纳的每一项改革原则都经过了委员会的表决,只有在参与表决的组成委员中,持赞成意见者所占比例不少于2/3且人数不少于11人时,才会以“改革原则”的形式予以列明。简而言之,本次调研是一次科学的调研,本报告更是一份高度严谨的报告。

  以上同时也是对本报告前三章内容的概括,但本报告的核心是第四章“案件启动阶段”、第五章“案件进行阶段”、第六章“案件终结阶段”及第七章“中小企业重整”,这四章在报告正文中所占的篇幅比例超过4/5。这四章又可以分为若干节,比如第四章就可分为案件运作框架、重整融资、申请后的喘息空间、特定债权的必要清偿及金融合约的处理这五节。各节又可细分为许多小节(第七章除外),比如案件运作框架这一节就可分为八个小节。每一小节均包含“改革原则”(即经提炼的改革建议)、“背景”(对所涉问题的司法现状的介绍)、“结论及建议”(对委员会就应否修订、如何修订所展开的讨论过程及表决结果的说明)三个部分。需要说明的是,第四至第六章在对章节内容进行安排时,所依据是各该事项或问题在破产程序当中发生或出现的时间先后顺序。例如,金融合约的处理就位于启动阶段一章,而未像其他待履行合同一样放在进行阶段这一章,这是因为金融合约的非债务人一方往往案件刚一启动,就会立即要求解除合约。又例如,“363出售的时点”之所以位于启动阶段这一章同样是如此,尽管其与债务人重整程序的退出策略有关,但如今往往在案件启动后不久就会立即实施。这一方面反映出美国破产法研究的务实性,即首先是对利益关系的分析然后才是相关的概念,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破产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一些争议在案件各个阶段都会涉及,且有时会呈现出不同的样态。除此之外,本报告亦包括关于司法审查标准及关键术语的定义的第八章、关于第11章相关问题的第九章(包括委员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如商事重整案件的管辖地,也包括不在调研范畴内但又与之相关的问题,如系统重整性金融机构财务困境的处理)及第十章“结语”。上述章节涵盖了破产重整案件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并尽可能周详地展示了:问题之所在、关于这些问题的不同观点;与各该问题相关的研究,包括证人语言、学术研究、实证调研及判例法;委员会的讨论、结论及建议。概而言之,本次调研是一次务实的调研,本报告是一份全面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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