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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荟萃】2022年法学核心期刊(CSSCI)破产法方向论文整理

作者:破产法快讯公众号 时间:2022-12-19 阅读次数:435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公众号

前言

又值岁末,本期破产法快讯整理汇总了2022年发表在CSSCI上的破产法方向论文,以帮助读者了解梳理本年度破产法学术研究领域的精华成果。论文以所在期刊按期刊名称音序排列,如在整理过程中有疏漏之处,还望各位读者谅解。也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补充、推荐佳作。

2022

法学核心期刊(CSSCI)破产法方向论文发表概况(按照期刊名称音序排列如下)









《比较法研究》双月刊


《当代法学》双月刊

《论公司临近破产时的董事义务及问责制——基于公司法与破产法交错视角的思考》,2022年第6期

作者:解正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

当公司临近破产或破产不可避免时,公司利益中心将由股东转向债权人,后者成为公司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这意味着董事信义义务发生转化。在此情形下,他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还应考虑债权人利益。这有助于约束董事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债权人。作为立法回应,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法多要求董事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破产或当破产不可避免时及时申请破产,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则向董事课以不当交易防止义务,且多数立法规定债权人可在董事违反义务时行使间接追索权。比较而言,我国现行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范仅在极有限情形下可用于债权人向董事问责。因此,在公司法与破产法共同修改背景下,应考虑就两法交错区域——临近破产公司董事义务及问责制进行协调立法,并主要由破产法具体规定,包括向董事课以类似于欧陆法上的积极作为义务以及怠于履行义务时的侵权责任等。

关键词:临近破产;董事义务;避免破产;破产申请;债权人保护;

全文链接:

解正山|论公司临近破产时的董事义务及问责制——基于公司法与破产法交错视角的思考


《东方法学》双月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

《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合作机制前瞻》,2022年第3期

作者:袁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

摘要:

为了顺应内地与香港地区商事主体在破产领域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21年5月14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并就两地跨境破产合作事宜分别发布了指导意见和实用指南。这些举措对构建两地跨境破产合作机制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现实意义。上述文件由于在司法实践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尚存有一些问题,仅是解决两地跨境破产合作机制的权宜之计。从长远看,两地应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借鉴《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共同签署跨境破产合作的司法协助安排,以便平等保护两地债权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关键词: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程序;跨境破产合作;修正的普遍主义;

《法商研究》双月刊

《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2022年第5期

作者:刘冰(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调整个人债务关系法律制度不均衡的现象越来越凸显,社会债务体系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需求强烈。但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突然嵌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其他法律衔接存在一定的障碍,处理不好可能导致债务人无法“重新开始”。面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系统性需求和嵌入障碍,很难针对某一个问题做过多的回应,须采取系统性思维,以信用三维理论为法理基础,从诚信、合规与践约3个维度强化债务人的信用,保障债务人信用资本的恢复能力。在此理论指导下,构建以债务人“诚实而不幸”为破产免责实施前提、以防止债务人滥用免责为破产免责实施保障、以确保债务人“重新开始”为实施目标的总体框架。明确总体框架后,可以采取三维路径,在系统性思维下构建破产免责的具体规则,在整体性思维下构建复权制度,在协同性思维下建设债信文化。

关键词:个人破产;破产免责;三维信用;复权;


《法学》月刊

《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重构》,2022年第9期

作者:范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摘要: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如何保障职工权益实质影响着整个破产案件的进程,社会保险债权在职工债权中具有特殊性,其破产清偿的理论依据和制度设置未能引起学界和立法的重视。理论上,国家因对公民的保护照顾义务,负有社保费征缴和待遇给付的义务或职责;制度上,受“单位保障”历史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并未完全实现社会化,《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将部分社保之债作为单位债务纳入破产清偿,并将其主要部分置于与工资债权相同的清偿顺序。基于此,应该综合考量影响破产清偿顺序安排的多重因素,《企业破产法》关于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完善可选择长久和权宜两种路径进行设计:前者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减少甚至取消社会保险债权参与破产清偿;后者在维持现行破产清偿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根据债权涉及权利的位阶及紧迫性差异,区别劳动者和社保基金债权类清偿。

关键词: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生存权保障;社会化;破产清偿路径;

全文链接:

法学∣范围: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重构













《法学家》双月刊


《法学论坛》双月刊


《法学评论》双月刊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2022年第3期

作者: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摘要: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源头可上溯到美国破产法两个“四十年”的发展,转机管理实践与不完全契约理论可作为美国破产重整的现代阐释。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可从立法者、操作者、权利者、司法者及行政者五个维度进行解构。从立法者维度解构,历经立法理念的两次飞跃,现行重整制度主要汲取了美国重整制度,但出现制度异化与现实问题需要制度改进。从操作者维度解构,重整操作模式包括经管债务人的操作模式以及破产管理人的操作模式。应当建立以经管债务人为原则的接管制度,激励债务人及时启动重整程序。从权利者维度解构,营商环境优化对重整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债权人保护问题应得到重视。从司法者维度解构,重整制度及实践存在司法介入主义倾向,司法者应扮演好裁判者的角色。从行政者维度解构,行政者在重整程序中应明确公共服务者的定位,推动府院协调机制制度化及其机构专责化。

关键词:重整;不完全契约;经管债务人;司法介入主义;府院协调;

《个人破产制度嵌入现行破产法之路径》,2022年第3期

作者:张善斌(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和修订《企业破产法》两项任务共同推进的背景下,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合并立法是目前较为现实的选择。在此前提下,既有的“吸收式”和“统合式”路径无法彰显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理念,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不符,并非当下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最优解。“总分式”立法路径于我国法语境下具有可行性,而且相对于“吸收式”和“统合式”而言,“总分式”在科学性、体系性和开放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是完善我国破产法的最优选项。体例编排上,修订后的破产法由总则、企业破产、个人破产、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共同构成。

关键词:个人破产;企业破产;合并立法;总分式;体系性;

全文链接:

张善斌:个人破产制度嵌入现行破产法之路径 | 法学评论202203


《破产法的宪法根基》,2022年第3期

作者: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摘要:

在宪法和部门法融合背景下,宪法和破产法的交互是大势所趋。宪法是破产法的根基所在。正在修订的破产法应在其立法宗旨中加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借此确立破产法的宪法根基。确立破产法的宪法根基后,我国《宪法》中有诸多条款可以在未来为破产法立法和实施提供支撑与约束。强调破产法的宪法根基,也意味着在破产法实施中相关主体需要树立合宪性意识。

关键词:破产法;宪法根基;根据宪法;

全文链接:

陈夏红:破产法的宪法根基  | 法学评论202203


《论我国破产法上简易程序的构建》,2022年第3期

作者: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

创设简易破产程序既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还是实现繁简分流、化解破产审判难题的现实选择。《民事诉讼法》的繁简分流专项修改和各地对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办法的积极探索,为《破产法》引入简易程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必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法院认为适宜简便快捷审理。简易破产程序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期限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在简易破产程序中,可以通过便捷方式、缩短期限、简化流程来简便快捷审理。

关键词:简易破产程序;适用范围;审理方式;

全文链接:

刘颖:论我国破产法上简易程序的构建 | 法学评论202203


《法学研究》双月刊

《抵销预期的发现及其价值——以保证金的破产抵销为线索》,2022年第2期

作者:娄爱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

忽视了当事人的抵销预期,无法妥善解决保证金的破产抵销问题。保证金权益具有不确定性,权益数额不确定,权益是否发生也不确定,保证金给出人可以基于其抵销预期主张破产抵销,抵销效果在待抵销权益确定后发生。保证金与所担保债务具有发生上的牵连性,作为债务人的保证金给出人的抵销预期不受债权让与影响,民法典第549条第2项规定的“同一合同”应基于抵销预期予以解释。为保障债务人抵销预期的同一合同内抵销,与传统大陆法系中司法抵销范畴下的同一合同内抵销不同。我国无需在破产法中区分独立抵销和同一合同内抵销。在以封金、专户方式设立保证金担保或者保证金收受人有设立保证金专户的法定义务时,保证金权益归属于给出人对保证金协议外的第三人有约束力,保证金给出人的权利为取回权或共益债权,保证金给出人的抵销预期对第三人有约束力,无需考虑破产抵销的偏颇清偿问题。解决保证金破产抵销问题的过程,也是发现抵销预期之价值的过程。

关键词:抵销预期;保证金;破产;同一合同;偏颇清偿;

全文链接:

娄爱华:抵销预期的发现及其价值——以保证金的破产抵销为线索


《债务清理上破产法与执行法的关系》,2022年第3期

作者:何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破产法与执行法同为债务清理法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本源上的共性要求破产法与执行法尽可能联动立法,且破产法原则上须尊重执行法。除非破产法的宗旨要求突破执行法,对关乎债务清理的共同问题的处理均应保持内在的逻辑一致性。这种共性也决定了破产法与执行法必有适用上的竞争,且适用边界无法人为划定。破产受理不畅的根源不应归咎于参与分配制度,而在于破产法自身欠缺吸引力,引入破产申请激励措施以增加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动机,才是推动破产受理的根本路径。参与分配制度应定位为以同一执行程序处理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的竞合,具有独立于破产法的价值,其立法体例的选择也与破产法无关。破产法的宗旨在于以债的概括清理实现利害关系人整体利益的促进,对执行法的尊重若与该宗旨相冲突,破产法便不必受其拘束。破产法得突破执行法的当事人进行主义与形式化原则,更能直接对债的个别实现包括强制执行加以摒弃。

关键词:债务清理;破产申请;参与分配;强制执行;执行转破产;

全文链接:

何欢:债务清理上破产法与执行法的关系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双月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

《民法典时代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涤除”制度再造》,2022年第5期

作者:张玉海(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摘要:

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涤除”问题,在本源上是破产财产归集问题,应借助破产财产的抛弃规则进行处理。即破产债务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能否被纳入破产财团中,需进行计算。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处仅在于:破产债务人享有权利以其履行自身债务为前提,且此种履行受破产法之比例清偿定位的限制。我国立法直接赋予破产管理人解除权,且导致破产债务人违约时,管理人仍得解除,有违破产法须尊重非破产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在域外立法例中的“拒绝履行”模式下,管理人仅对是否继续履行进行选择,即衡量何者更为有利。这一立法模式既是对问题本源的回归,又未突破破产法的内在逻辑。我国立法应由“解除权”模式变更为“拒绝履行”模式,破产管理人仅得在继续履行与拒绝履行间进行选择。限于破产法对全体无担保债权人比例清偿的基本制度定位,管理人选择拒绝履行后,相对人不得基于合同法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仅得申报债权,参与比例清偿。

关键词:待履行合同;合同解除权;拒绝履行;强制履行;

全文链接:

华政学报 | 张玉海 民法典时代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涤除”制度再造


《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2022年第5期

作者:何心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

近年来,预重整引发了我国破产法理论界的热烈探讨以及司法实践的大胆创新,但相关思路和做法仍莫衷一是。预重整的制度诱因在于正式重整的内源性缺陷,域外破产法由是创设作为快速重整手段的预重整,但均未以此作为司法程序;从我国预重整的42个实践样本来看,部分案件似有违背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削弱庭外协商价值甚至扭曲破产界限立法功能的嫌疑;预重整不应以达到破产界限为前提,更不应充当重整原因的“识别缓冲区”,我国破产制度不存在可供预重整植入的理论间隙。预重整系基于正式重整的规范视角来承认和转化预先协商成果的一种机制,通过提前援用分组表决和信息披露等正式重整规则并配合更为完善的计划批准通道,更好地实现挽救企业的目标。

关键词:预重整;司法冻结;破产界限;重整原因;分组表决;信息披露;


《环球法律评论》双月刊


《清华法学》双月刊


《现代法学》双月刊

《“绿色原则”视阈下预重整制度的功能性建构》,2022年第2期

作者:邢丹(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绿色原则”的基础含义为环境保护,其深层表达为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绿色原则”既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表达了资源、资本的可持续利用。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兼具市场出清和挽救再生的双重功能。其中预重整制度因其有效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挽救债务企业于困境,是“绿色原则”在破产法中张力的重要体现。预重整制度一面可以通过简化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社会资源,另一面还可以延续债务人经验、商誉,避免浪费、最大化促进债务人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绿色原则;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预重整;信息披露;

全文链接:

邢丹|“绿色原则”视阈下预重整制度的功能性建构


《行政法学研究》双月刊


《政法论丛》双月刊

《破产重整优先规则:实践突破与规则重构》,2022年第2期

作者:贺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破产重整优先规则对于实现破产重整程序中各利益相关者权益平衡至关重要。在具体案件的重整实践中,某些根据破产法规则排序在后位的利益相关者会得到比清偿顺位在先的利益相关者更为优先的权益安排。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特征,公共政策考量、重整价值估值难题与重整中的控制权争夺是产生这种突破的因素。法律应对此作出回应,增加优先权调整的规则,为司法裁量提供参照,从而达到重整法律规则在效率和公平方面的均衡。

关键词:破产重整;绝对优先规则;优先权调整;权益平衡;

全文链接:

贺丹:破产重整优先规则:实践突破与规则重构













《政法论坛》双月刊


《政治与法律》月刊


《中国法律评论》双月刊

《从康美药业重整看大规模侵权的破产法应对》,2022年第1期

作者: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摘要:

康美药业重整案为我们思考大规模侵权的破产法应对,提供了宝贵的契机。在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充分关注大规模侵权的特殊性,从债权确认、程序参与、受害者清偿等各个角度,充分考虑该特殊问题的重点难点并在不冲击破产法律基本秩序的前提下,做出制度性回应。如何妥善对待52,037名证券投资者的24.59亿元虚假陈述侵权损失,是康美药业重整案中比较特殊而且广受关注的问题之一。该案为我们理解大规模侵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复杂性,提供了观察的标本和反思的契机。

全文链接:

陈夏红:从康美药业重整看大规模侵权的破产法应对 | 中法评 · 专论


《中国法学》双月刊


《中国刑事法杂志》双月刊


《中外法学》双月刊

:胡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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