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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汝良 | 二重集团破产重整案件的基本情况与典型意义

作者:李汝良 时间:2017-02-20 阅读次数:759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作者简介:李汝良,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

  2016年6月15日,最高院首次通报了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成功案例,二重重整案是其中之一。下面分基本情况、典型意义、几点做法三部分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基本案情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一级央企,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原为上海证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自2011年起,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营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到2014年底,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金融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200亿元。二重重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2015年9月11日,债权人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等向我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破产重整申请。9月21日,我院裁定受理该案。11月27日,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30日,我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中,120亿金融债权通过现金清偿和债转股,已得到100%清偿;对于非金融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25万,其余在2—5年内付清。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90%。最终,我院通过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相衔接、债务重整与资本市场相结合,针对不同性质的普通债权采取不同的清偿方案,安排可供选择的经营性债权清偿方案以及创新债权人会议方式等措施,“短、平、快”地完成了二重两公司的司法重整。

  二、典型意义

  第一,社会意义。二重集团、二重重装涉及职工7000余人、股东50000余位,负债超过200亿,涉及120亿金融债权,2000多家非金融债务、融资租赁、保理、大股东资金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企业债等特殊融资工具。各级领导高度关注,其成功重整公平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使得危困企业起死回生。

  第二,法律意义。最高院通报时认为: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有关部门的推动、指导下,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新闻发布会表示“本案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三、几点做法

  (一)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的“预重整”模式

  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债务重整大约有以下几种模式,一个是庭外重组,没有司法干预的,包括像中钢集团;第二是纯司法重整,像无锡尚德、海鑫钢铁就是这样的。那么这两种模式都有它自身的优点与缺点。现在市场正在探索一种将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相结合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在美国像通用克莱斯勒的预重整等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最高法院与各界都在积极探索这种中西结合的模式,二重双重整体现了预重整的特点。庭外重组向庭内重整转换,程序前后的衔接,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

  (二)债务重组与资本市场相结合

  仅靠二重经营效益无法解决现有问题,二重重装虽然已经退市,但是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新上市。那么如何将现在的债务解决与未来的重新上市结合起来,如何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债转股等有效解决债务,如何安排清偿有利于后续几年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等都需要做好充分论证。在2015年完成重整,也是为早一年上市做准备。

  (三)依法灵活解决中票、企业债、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的债权等问题

  1、为避免二重集团、二重重装进入重整程序后导致中票、企业债被动纳入重整程序的重组范围,经交易商协会、人民银行与国机集团充分协商,在确保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不涉及个别清偿的前提下,由国机集团单方采取“先收购后代偿”的方式化解中票、企业债的违约危机。通过上述方式,在重整程序初期,国机财务公司、国机集团先后成为了中票、企业债的持有人和代偿人,最终由国机集团以代偿人的身份向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管理人依法申报了债权,实现了将中票、企业债的妥善处理与重整程序充分协调的目标,稳定了债券市场的稳定。

  2、采取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妥善处理融资租赁,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售后返租”式可以缓解资金压力,相应租金成为共益债务,使得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3、二重重装进行了超过6亿元的基于应收款转让的“有追索权保理融资”,本案以依法合规为根本原则,深入研究了有追索权保理融资的商业和法律实质,最终得出其性质为普通债权且金融机构对所涉应收款享有所有权的基本结论。这一审查认定结论虽与金融机构的申报相左,但经过管理人的解释说明和严谨论证,最终得到了对应债权人的理解和认可。

  (四)针对不同性质的普通债权采取不同的清偿方案

  本案一个非常核心的探索在于,在法定的普通债权组内,充分考虑其商业实质,针对不同性质的各类债权采取不同的清偿方案。具体而言,普通债权组内被划分为金融普通债权、非金融普通债权以及国机集团普通债权这三大类。三类债权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清偿方案,清偿方式有区别,金融债权采取现金清偿与以股抵债相结合的方式;国机集团债权采取留债处理;非金融普通债权采取全部现金分期清偿方式, 25万元以下一次性清偿,25万元以上则清偿期越长清偿率越高,分2、3、5年分别清偿比例为55%、75%、100%三种让债权人选择,承担风险越大得到清偿比例越高。

  延展阅读:最高法院发布的十大破产案例之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16年6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通报了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而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方面首次通报该类型典型案例。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最高法院在本次通气会上发布的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以下是最高法院官方通报的该案情况: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自2011年起,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营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截至2014年底,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金融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200亿元。二重重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2015年9月11日,在银监会的组织下,各方达成了框架性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同日,债权人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等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月21日,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

  (二)审理情况

  2015年11月27日,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30日,德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中,120亿金融债权通过现金清偿和债转股,已得到100%清偿;对于非金融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25万,其余在2—5年内付清。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90%。

  (三)典型意义

  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本案中,在有关部门的推动、指导下,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本案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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