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申请受理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作者: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时间:2023-03-13 阅读次数:1085 次 来自: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破产申请受理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税款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的,但是破产人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是否也具有优先受偿权?经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存在大量的因欠缴税款滞纳金引发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本文拟将有关法律规定及裁判观点梳理如下。
二、有关法律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第(三)项规定:“……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文来看,欠缴税款的滞纳金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但是该文件并未明确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申请之后,破产人继续拖欠税款的,是否继续计算滞纳金。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该计算至实际支付税款之日。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文并未废止国税函[2008]1084号批复,该文件至今仍有效。因此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滞纳金是否有优先受偿权仍然是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面临的疑点。
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应否受理的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意见:“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一致的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属于破产债权。
三、有关案例
经查询各地人民法院有关破产申请受理后欠缴税款滞纳金的判决书,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目前查询到的判决均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列举部分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桂阳县税务局、湖南黄沙坪铅锌矿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湘10民终1585号),法院认为 “黄沙坪铅锌矿破产受理后至2019年9月30日的欠税1,309,710.35元属于破产费用、公益债务,黄沙坪铅锌矿破产受理后至2019年10月18日因欠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城建税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63,320.25元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公益债务。”
《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福建省闽清富盛达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闽0124民初2877号),闽清县人民法院认为“破产案件受理后,富盛达公司因厂房出租产生应纳税款滞纳金74947.43元不能认定为破产债权,也不属于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与高平市唐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晋0581民初2004号),高平市人民法院认为“破产重整之日后的税款滞纳金、规费滞纳金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为破产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四、本人观点
本人认为:破产受理之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受理之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1.税款滞纳金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算有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前述规定看,欠缴税款相当于本金,滞纳金就相当于逾期履行的利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也明确滞纳金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因此,滞纳金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算有法律依据。
2.破产申请受理后不确认税款滞纳金为破产债权有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通过破产程序在债务人资产不足以全面清偿债务时使各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程序中,法律已经对国家税收赋予优先清偿地位的情况下,在其他债权人利息均已经停止计息的情况下,如果再对破产人征收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税收滞纳金,明显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
五、结语
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人在审核确认税收滞纳金债权时,对于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征缴通知书有必要仔细核实,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合法的部分确认为普通债权,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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