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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的破局之道——破产法的魅力和挑战

作者: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时间:2023-04-18 阅读次数:673 次 来自:破产法维律公众号

不良资产处置的破局之道——破产法的魅力和挑战

【摘要】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不良资产的数量和处置难度将不可避免地持续增加,通过催收、清收、处置抵押物、转让等传统方式难以实现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破产是一种符合市场规律和法治原则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可以有效避免债务人企业的恶意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挽救其经营困境,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破产的浪潮之下,应当学会用破产的方式化解不良资产,而非被动面对破产,选择专业的中介机构,充分评估债务人企业的情况,及时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沟通协商,积极参与破产的过程,合理表达诉求,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司法裁判,及时调整策略和措施,寻求最佳的退出时机和方式,实现债权的最大化回收。

【关键词】破产;不良资产;困境与挑战;积极参与;重整支持;最佳退出时机

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传统上主要关注协商催收、诉讼执行、批量转让的处置,即“打折、打官司、打包”模式,逐渐转换到债务或资产重组、租赁、资产置换、受托处置,再到市场化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银政企合作和破产重整或和解等新型模式或组合。在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实施的进程中,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企业,都应当摒弃“谈破色变”的思维,正确意识到破产法实施的大趋势,将破产等作为解决不良资产处置的有效工具,而非作为被动面对的障碍和困难,主动参与、积极应对和适时优化。

一、不良资产的行业现状

(一)不良资产及其类型

新会计准则把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对应的,不良资产即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等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经营收益甚至难以收回成本的资产。中国经济在新冠疫情危机后缓慢恢复,但依然会延续复杂和分化的运行特征,中国在国际经济金融秩序中的地位和角色,以及对外开放的内涵和战略逐步转变,将会产生更多的竞争和更大的压力。但国内经济“三期叠加”效应仍未消退,先期实体经济快速推进所累积的巨大偿债压力,逐步沉淀为不良资产,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桎梏,2018年以来虽然政策收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良资产规模继续上行的态势,但2020年到2022年新冠病毒再一次导致不良资产规模的激增。三年以来,不良资产规模一直持续提升,且路径日趋多元,并呈现出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全方位供给的格局。

1.银行不良资产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及其利息。银行一直是产生不良资产的主要领域,尤其是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推进,中小银行的风险将会进一步暴露,部分中小型银行已进入破产序列。

2.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基金等机构,由于部分业务存在不符合流动性、安全性、效应性原则的风险,同样也会滋生不良资产。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不良资产爆发领域较为集中,主要是受到政策调控、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全国到期债券违约等问题将继续蔓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信托行业和证券行业或将成为不良资产重灾区。

3.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主要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应收账款,例如企业被拖欠的各种货款、工程款、借款,以及不良实物、不良投资、不良无形资产等。近年来,在经济下行、贸易摩擦、新冠冲击等因素影响下,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转型行业面临整合、转型、重组的境地,部分企业偿债能力下降,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回收难度上升,将沉淀为巨额坏账增加市场不良资产规模。

(二)不良资产的规模

近年来,不良资产规模持续增加,主要表现如下:

1.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规模持续增加

作为产生不良资产的主要领域,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关注类贷款一直处于增长状态,2020年、2021年、2022年第四季度不良资产分布如下表所示:

表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表(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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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在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组成中,存量上以国有银行为主,而增量上则以中小银行、农商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从分类来看,不良贷款余额以次级类和可疑类为主,损失类占比相对较少;从银行类型来看,次级类和可疑类的不良贷款集中于大型商业银行和农业商业银行,损失类的不良贷款集中于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并且,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推进,中小银行的风险将会进一步暴露,甚至直接采取“定增搭售不良”、“贷款搭配不良”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可见中小银行不良压力之大。

同时,从不良贷款的增长率和总贷款余额的增长率可以看出,我国近三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下降主要来源于分母因素即贷款总额的增加,分子因素即不良贷款减少的影响较少,详见下图。也就是说,不良资产率的下降并不是因为不良资产化解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而是贷款总额大规模增加。这意味着,面对处置不良贷款诸多不利的市场环境,部分商业银行通过扩大贷款规模,稀释不良贷款,从而实现快速降低不良贷款率目的。然而,贷款规模的扩大,不仅可能违背金融监管的要求,也可能损害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信用评级,为下一波不良资产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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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普华永道2022年8月发布的《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改革与发展白皮书》整理了上市银行中六家大型商业银行和十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021年年报,16家银行的贷款准备金核销及转出规模为7815亿元,相当于其当年不良贷款余额的48%。

2.信托行业风险资产规模持续升高

在金融去杠杆、强监管的宏观政策背景下,银行表外资金加速回表,同时平台公司举债受限,企业现金流相对紧张,部分信托公司展业较为激进,前期高速发展积聚的风险开始加速释放,导致信托计划逾期甚至违约事件增多。中国信托业协会1指出,2020年1季度末,信托业资产风险率为3.02%,已多年呈现提升态势;在新冠病毒以及监管部门加大风险排查力度的影响下,信托行业风险仍在持续暴露。

图2:2016年Q1—2020年Q1信托风险资产规模与风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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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自从2020年第二季度以后,中国信托业协会便不再公布信托风险资产规模和风险率,难以明确信托风险资产情况。但通过比照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的增长趋势,信托业风险资产规模的增加已不言自明。

从普华永道2022年8月发布的《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改革与发展白皮书》指出,根据信托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60家信托公司自营不良资产规模合计同比增加21%,而全行业自营资产同比增速只有6.12%;60家信托公司自营资产平均不良率为8.16%,较2020年提高1.15个百分点。

3.非金融机构应收账款继续增加

受到经济下行、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压力增长,偿债能力堪忧,应收账款回收难度上升。在供给侧改革的推动下,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需要整合或者转型升级,对资产及债务重组的需求显著提升,由此导致回收周期不断延长,带动不良资产规模持续上升, 2020年以来,新冠病毒冲击下各类企业举步维艰,尤其是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冲击更为严重。即便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推动经济复苏的积极政策,依然不能抵消本次疫情对企业的巨大损失,这其中不仅包括经营收入,经营成本,还包括由于延期履约或无法正常履约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进一步恶化实体企业融资能力,导致资金链日趋紧张,上下游企业经营能力下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2年应收账款21.6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2.3%),产成品存货6.04万亿元(增长9.9%);2021年应收账款18.8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3.3%),产成品存货5.40万亿元(增长17.1%)。企业所面临的经济遇冷和偿还债务双重压力进一步加剧的情况下,部分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或将逐步沉淀形成的坏账继续增厚不良资产储备。

总的来说,无论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规模近年来保持一定规模的增长,整体市场环境的变化,资产结构的调整,风险偏好的变化,在2020年到2022年新冠冲击下进一步加剧的转型摩擦,不良资产规模激增。并且,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累积形成的不良资产难以化解,新的不良资产还将持续增加。

(三)不良资产的影响

持续增长的不良资产,不仅严重影响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也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信用质量。

首先,不良资产过高影响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的资金周转。大量资金的沉淀,使得企业的资金难以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大了资产的风险和损失。资金难以收回,结果将造成企业经营缺乏活力,效益低下,前景令人担忧。以银行为例,不良贷款占用了银行的资金和额度,银行还需要为坏账提取更多的拨备,降低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可能导致一些优质项目得不到贷款的支持。

其次,不良资产过高造成企业的资产损失。不良资产难以收回,将直接造成企业损失;即使银行等有抵押物且抵押物可以变现,但受抵押物变现难度大、时间长等影响,也存在一定的资金损失。并且,不良资产过高,企业可动用的资金大大减少,也就制约着资金周转,使资金无法运用到收益更大的项目上,这对企业经营来说也是一种损失。

再次,不良资产过高导致企业利润减少、费用增加,不利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以银行为例,不良资产率过高导致银行的现金流入减少,增加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导致银行出现资金紧张或缺口,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营和信用;并且,较多的贷款利息无法收回,银行却要如实支付这部分资金的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企业所欠利息越多,银行虚盈实亏现象就越严重。

最后,不良资产过高制约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良资产率过高会削弱银行等的抗风险能力,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或恐慌,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现代经济活动中,资金、土地、管理、信息、技术等都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资金是生产要素的之首,企业不良资产过高,资金的有效配置便无法发挥,这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效益的实现。

因此,不良资产的化解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不良资产化解的目标不仅是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恢复和保持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更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实体经济发展。

二、不良资产传统的化解路径及困境

传统的不良资产化解路径包括催收、清收、处置抵押物以及不良资产转让。

(一)催收

催收即利用各种非诉手段,督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一方或多方偿还相应债务,催收一般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承担方具有较强还款意愿且有足够的资产能够覆盖其债务。

催收的优势非常突出:第一,催收难度较低,操作技术不高,一般工作人员即可进行催收;第二,催收成本较低,无需支付诉讼费用、中介费用等。然而,不同于一般债务的催收,不良资产阶段的催收往往难以发挥作用,主要表现在:

首先,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直接影响催收的效果。以银行为例,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五条,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三类,即便是最轻的次级贷款,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也已经出现明显问题,通过催收的方式不能提高、改善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即便债务人有还款意愿最终也难以实施。

其次,催收过程中债务人还款主要基于自愿,还款方式、还款时间等通常由债权人、债务人协商确定,缺乏强制力,并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经营等情况的了解主要基于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信息,难以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债务人不配合或故意逃避,催收的效果可能非常不理想。因此,部分债务人可能借协商的机会拖延还款时间。此外,催收行为即使收回部分财产,也存在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情形,例如,债权人收回部分款项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部分已收回款项可能面临被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撤销的风险。

再次,催收的时间较长的话,可能错过通过其他方式化解不良资产的时机。如前所述,银行次级类贷款中,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收入虽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的过程中,如放任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贷款将进一步演变为可疑类,甚至损失类。此外,在催收过程中,其他债权人还可能通过清收的方式,查封、冻结债务人财产并在后续执行程序中获得一定程度的优先权利,导致未查封的债权人难以得到公平清偿。

最后,当债务人还款能力出现问题且债务人自身难以解决时,部分催收行为可能会引起债务人的恐慌或者抵触,甚至导致债务人采取恶意逃废债、转移财产等方式与债权人形成对抗。债务人的这些行为不仅大大提高催收的难度,也提高了通过清收或其他方式化解不良资产的难度。

(二)清收

清收即通过民事诉讼、民商事仲裁、民事督促(支付令)、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方式,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靠法律程序收回债权。清收主要适用于债务人出现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停止营业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等情形。

与催收相比,清收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且在胜诉的情况下,诉讼费用还可以由债务人承担。通过诉讼、仲裁、保全、强制执行等一系列方式,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对于死硬份子或者明显赖账的客户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选择。但清收也存在一系列痛点:

首先,清收耗时长,成本较高。以诉讼、强制执行为例,债权人提起诉讼后,从递交起诉状到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且时间长短往往与法院审判力量、案件数量等有直接关系;即便进入执行且侥幸发现资产,在处置资产时拍卖模式周期长、佣金高、成交率低,难以变现;在诉讼中,债权人需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但是否胜诉或是否能退回诉讼费用尚未可知。

其次,执行难仍是清收的困境。执行难主要表现在:1.查人找物难,相当数量的债务人想方设法以转移隐匿财产、隐藏行踪等手段规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严重影响了执行的开展和债权的回收,即使法院、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仍难以查到;2.财产变现难,执行中查到的财产多是房地产、车辆、船舶、股权、证券等,受市场经济影响,变现难度大;3.排除非法干预难,部分单位和个人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干预、妨碍执行,导致执行效果不佳。此外,大部分不良资产,银行已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仍未得到全额清偿或未得到清偿,才作为不良资产流入市场。

再次,清收将会对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它不仅会损害债务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信誉,还会给债权人带来额外的成本和风险。一般而言,对于主要合作客户一般不轻易清收,只有在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债务问题时才会考虑。

最后,无论是催收还是清收,都是以实现个别债权人的清偿为目的,都没有能够改善债务人的财务困境。相反,部分保全、强制执行行为,将会严重破坏债务人的经营,导致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例如,查封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导致生产难以为继。对于债权人来说,并不是每个债权人每次都能第一时间查封到资产或者获得优先清偿,更多的债权人由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在后,难以获得有效清偿。

(三)处置抵押物

处置抵押物即在债权债务届满时,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并未实现,通过协商或向法院等司法机构申请,对抵押物进行变现,并将变现所得优先清偿债权。

处置抵押物是实现债权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拍卖、折价或变卖等方式,充分发挥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能够有效提高债权实现的效率,缩短债权回收的周期。然而,处置抵押物也存在较多痛点:

首先,抵押物实际价值可能远低于债权金额,导致债权不能全额受偿。抵押物一般包括房产(住宅、商业、车位)、机器设备、股权、土地、在建工程、车辆等,受市场影响,财产处置困难。例如,商业房地产评估价值较高,但在实际变现过程中,受电商平台挤压实体店流量、商铺交易税费高且流通性差等影响,变现难度大,经过三次拍卖和变卖仍未成交的比比皆是。

其次,抵押物的转让可能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导致抵押权实现的难度增加。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抵押房产进行销售,并向他人交付房产,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无论是法院还是债权人,都难以腾退已经入住的购房人,这样的资产即便强行启动拍卖、变卖,也难以寻找到合适的买家,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

再次,抵押物的执行可能遇到法律或实际的障碍,导致抵押权实现的风险提高。例如,抵押人、借款人失联或不配合,人为拉长了抵押物处置时间。

最后,抵押物的处置可能受到其他权利的影响,导致抵押权实现的效果降低。例如,抵押物为在建工程时,受到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权或业主权利的制约,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受到挤压,而在建工程的处置难度极大,多次降价且优先满足其他债权人后,抵押权人的利益往往难以实现。

(四)转让

转让即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将其持有的不良贷款、债券、股权等资产出售给其他主体的行为。不良资产转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压力,提高其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同时也为其他主体提供了投资机会和收益来源。

转让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最直接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然而,通过转让处置不良资产也存在一些痛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由于不良资产的市场需求有限,而且存在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转让方通常会以低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不良资产,从而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出现损失。

其次,转让过程复杂耗时。转让不良资产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分类、分包、定价等,同时还需要与转入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这些过程都会消耗企业的时间和资源。

再次,转让后仍需承担部分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转让方在出售不良资产后仍需承担部分责任,如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承担诉讼等,这些责任会增加企业的风险和成本。

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化解不良资产,只是通过“击鼓传花”将不良资产转移到了下一个人,暂时解决了当前持有人的困境。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不良资产仍然存在,转让行为并没有让不良资产本身发生改变,其对于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的不良影响仍然存在。

三、破产化解不良资产的路径分析

(一)破产与化解不良资产的关系

破产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当债务人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时,通过司法程序,将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后分配给债权人,或为避免进入破产清算而对其进行重整或和解,也就是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与不良资产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

从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上来看,破产法始终以保护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情况下的债权人利益为宗旨。普遍认为,古罗马时期发达的商品经济,已经孕育了最初的破产法。早期的破产法完全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十二铜表法》的规定,经债务人承认或法庭认可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30天的还债宽限期;到期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将其拘捕起来,带到法官面前申请执行;如果仍不能清偿债务,也无人为之担保,法官可以将债务人交债权人拘禁60日,拘禁期间可以和解或寻找愿意为其担保、代偿的人;拘禁期满仍不能偿还的,可将债务人售至他国为奴,由债权人分享价款,还可以将其处死、分尸,由债权人分配尸体。这些规定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如何偿还债务已经被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此后的数千年时间里,破产制度随时代而发展,直至发展成现代各国的破产制度,但破产法始终坚持以保护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情况下的债权人利益为宗旨。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1条直接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作为立法宗旨。对于不良资产来说,不良资产因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导致难以收回,与破产中的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从而通过破产还债具有高度重叠,通过破产化解不良资产可谓对症下药。

从我国近年破产的实践来看,破产解决了传统的不良资产化解路径痛点。如前所述,不良资产化解工作中传统的催收、清收方式、处置抵押物方式,难以执行下来的原因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受经济形势影响,多数资产难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执行难度大,通过执行、处置抵押物等方式清偿债权的效果十分有限;二是未能改变债务人的财务困境,债务人财产的整体价值十分有限,导致僧多粥少、债权人互相争夺,且多数债权人必然面临亏损。对于小微企业、个人来说,不良资产的数量有限,尚存侥幸心理;但对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持有大量不良资产的企业来说,心存侥幸,而不是寻求合法、合理、可行的方式化解不良资产,必然产生大量亏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了法〔2016〕169号《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途径”,要求“通过破产和解化解一批、破产重整处置一批、破产清算消除一批,使企业破产制度成为解决执行难的配套制度”。化解执行难为破产的发展带来机遇,而近年破产法律制度的高效运作也为化解债务提供了重要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积极探索开展预重整工作,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序衔接,及时处置债务风险;上海破产法庭推动17家进入破产清算的中小企业成功和解,清理逾44亿元债权债务,盘活约17亿元资产。实践一再证明了破产在化解不良资产方面的优势。

不难看出,破产在化解不良资产方面正在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仍有很多金融机构、企业不愿意主动通过破产的方式化解不良资产,甚至排斥破产程序,我认为有多方面的原因:

第一,破产普及程序不高。尽管现行企业破产法已实施十余年,但真正得到发展是在2017年,中国的破产发展相对其他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较晚,作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相对落后的贵州的破产发展更是如此,破产的法律理念仍未能普及,以至于多数社会公众仍“闻破色变”,更不用说运用破产的方式化解不良资产。

第二、破产实施情况不佳。由于破产尚处起步阶段等多方面原因,贵州地区的破产实施情况仍存在一些问题,简单来说,受到破产法律制度对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不足,市场环境、经济环境作用,加之政府、法院、中介机构等影响,部分破产管理、破产代理工作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导致债权人对破产的误解进一步加深。

第三、破产参与程度不高。多数债权人参与破产的程度不高,认为其在破产程序中只能被动接受法院、管理人提出的各项方案和各项决定,未将破产作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诚然,部分法院、管理人为了便于工作开展,会刻意限制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缺乏参与破产程序的意愿和能力,不能有效表达诉求和协商解决方案,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但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金融机构、企业的不良资产规模逐步扩大,但部分企业的财务困境加剧已经是必然趋势,无论债权人是否愿意,破产凭借一系列制度设计和程序运作,广泛运用到不良资产化解领域已是必然趋势。

(二)破产制度设计与不良资产化解

破产的诸多制度设计,相比催收、清算等方式,更有利于不良资产的化解,主要包括:

1.财产和营业事务接管

实际掌握财产的债务人缺乏偿债意愿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一大痛点,在难以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债权人无论是清收还是催收效果都十分有限。但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一般不能直接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统一进行管理,并通过终止执行、解除保全、统一清理、审计评估、统一管理等方式,调查和归集债务人财产,以用于清偿债权。举例来说,管理人对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得益于对财产的全面掌握和政府、法院的高度支持,可谓最完美的尽职调查。即使是在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况下,管理人也能对财产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债权人来说,管理人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防止破产企业或个人继续隐匿、转移、浪费或损毁财产,以及偏袒或欺诈债权人,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可能地满足;还可以避免债务人财产被无序地拍卖或清算,造成财产营运价值的降低。

2.破产撤销权行使

破产程序中的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破产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的某些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防止破产人通过转移财产或者偏袒部分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权。

破产撤销权可以恢复破产财产,增加清偿资金。通过撤销破产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转移或者隐匿的财产,或者与部分债权人达成的不公平的和解或者抵销协议,可以使这些财产重新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从而增加了清偿资金的来源,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率。

破产撤销权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平等地位,实现公平分配。通过撤销破产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部分债权人的偏袒或者优待,可以消除这些债权人的不当利益,使他们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从而遵循了破产法的平等原则,实现了公平分配。

3.财产和营业的整体处置

财产难以处置是不良资产化解工作中的一大痛点,即使存在财产担保或者查封了债务人财产,经过多次拍卖、变卖后仍难以成交的,债权人通常只能接受以物抵债外。除财产本身和市场的因素外,财产被分割处置、难以发挥整体营运价值也是重要原因。在破产程序中,财产和营运得以整体处置,不仅可以保持企业的经营连续性和财产价值最大化,还可以减少破产成本,从而提高债权人的回收率。

破产程序中财产和营运的整体处置,在重整和和解中,可以避免企业的分割和清算,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企业的品牌、客户、人才等无形资产,提高重整成功率。在破产清算中,可以提高资产的价值,增加出售或转让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处置,从而增加债权人的回收金额。

4.股东出资与关联企业债权

破产程序中,追缴股东出资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等行为,管理人可以向股东追缴出资,以增加破产财产,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此外,即使出资期限未满,管理人同样可主张提前到期,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同时,当债务人股东及关联企业与债务人存在不合理关联交易等,涉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还可以通过破产程序确认为劣后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防止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

5.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中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有利于债权实现,是一种有效的破产管理方式,能有效解决部分债务人借关联企业逃避债务的情形。破产程序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资产状况、债务规模、债权人意见等因素,合理判断是否适用合并破产制度,以保障债权人的最大利益。

通过合并破产,可以避免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债务置换、利益输送等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资产流失和财务造假;可以简化破产程序,减少重复的审理、清算、分配等环节,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破产效率和效果;可以实现关联企业的整体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能力,提高重整成功率。

6.参与破产程序成本

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相对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来说普遍较低。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下,债权人需交纳较高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用、仲裁费用,根据案件情况,还可能涉及保全费用、公告费用、评估费用等。而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性的债权清算方式,债权人不需要单独承担诉讼费等费用,而是由破产财产扣除。同时,破产程序的效率也比诉讼、执行更高,债权人可以更快地收回部分或全部债权。因此,对于面临债务人无力偿还或拒不偿还的情况,债权人应当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得益于近年破产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表决等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债权人在参与破产程序方面能有效节约时间和成本。

四、破产化解不良资产的实施要点

(一)积极参与破产程序

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不高,以及参与破产程序的渠道不畅通,是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依法保护的重要原因。以金融机构债权人为例,金融机构债权人作为破产企业的重要债权人之一,在破产程序中不仅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也享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积极参与破产程序,表达自身诉求,提出合理意见、建议或提供合理方案,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自身利益:

一是及时申请破产。相对一般债权人来说,金融机构对于不良资产化解的需求较高,提出破产申请的意愿应当更加强烈,特别是银行不良贷款和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并且,金融机构债权人一般具有一定影响力,无论是破产程序的受理还是对破产程序的推动都能发挥较大作用,其提出的破产申请更容易被法院受理。

二是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债权未被确认或者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诉讼,以保障其在破产分配中的受偿顺序和比例。

三是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价。如果有条件,金融机构债权人还可以争取成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更加深入地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和执行。

四是支持或者提出重整方案。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前景,判断其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如果有重整价值,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支持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的重整方案,或者自己提出重整建议、方案并交给管理人、债务人,争取其他债权人的支持。如果没有重整价值,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反对重整方案,并要求尽快进行清算分配。

五是提供或者协助重整融资。金融机构债权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在破产重整中可以发挥其资金优势和风险控制能力,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重整融资,或者协助管理人或者投资者寻找其他合适的重整融资渠道。重整融资不仅可以帮助破产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增加资产价值,也可以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述方式在实践时,还有诸多应当注意的地方,在后文将逐一分析,但总的来说,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积极作用,不仅有利于促进破产企业的挽救或者有序退出,更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化解不良资产。

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债权人应当重视参与破产程序的方式,让自身的意见更容易得到法院和管理人重视。法院、管理人并非债务人的代表,而是站在独立、中立的角度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职工、债务人等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作为破产事务具体执行者的管理人,债权人不应预设管理人为诉讼中的对方当事人,用尽手段只为击倒对方;也不应该视其为自身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债权人自身的利益保护为中心。以此为基础,债权人、管理人之间才能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和合作关系。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多种权利,如申请破产、参加债权人会议、推选和监督管理人、申报和核实债权、参与分配等。这些权利既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也是债权人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的途径。但是,债权人要想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就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规则,尊重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理解和配合他们在破产程序中所做的工作。否则,债权人可能会因为不了解或不遵守程序规则而导致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或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选择专业的中介机构

破产程序中与债权人直接相关的中介机构主要是管理人和债权代理机构,前者由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定,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推荐,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法院更换;后者即债权人聘请的代理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代理机构,一般为律师事务所。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破产法的公正执行,促进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和债务清偿。

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专业的管理人具有以下优势:第一,专业的管理人有丰富的破产案件处理经验,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效果。第二,专业的管理人具备专业的法律、财务、审计、工程等综合能力,能够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的评估、清理、变现以及债务人营业管理、重整计划制作等工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三,专业的管理人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能够遵守破产法律规定,尊重债权人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推荐破产管理人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体现。国务院2021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在预重整中允许债权人等推荐管理人。世界银行2022年2月4日发布的《项目初步概念书:营造宜商环境(BEE)》中,将“提升债权人参与度”作为商事破产的指标之一,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管理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提升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之一。多数地区推荐担任管理人一般只适用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北京、重庆作为重要试点城市,相继推出《北京破产法庭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和《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允许债权人、债务人推荐管理人。而贵州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有条件地允许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允许推荐管理人对债权人来说有利有弊,一方面,债权人可以主动向法院推荐专业、合适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高效、顺利进行,债权依法得到公平清偿;另一方面,债权人需对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推荐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防止债务人借此逃废债或者其他债权人获得特别保护。

为了有效地参与破产程序,债权人还应当选择合适的债权代理机构,代表债权人行使破产程序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便在破产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债权人应当从以下角度考量:首先是债权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专业水平,债权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破产法律服务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熟悉和掌握破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能够为债权人提供专业、高效、合规的法律服务。其次是债权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费用标准。债权人应当明确债权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是否涵盖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提出异议或诉讼等各个环节,以及是否能够协调和沟通其他相关方,如管理人、法院、其他债权人等,同时,债权人应当了解债权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方式。第三是债权代理机构的信誉和业绩,债权人应当选择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债权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网站、媒体、行业协会等渠道,了解债权代理机构的历史业绩、客户评价、案件成功率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投诉或纠纷等情况。第四是债权代理机构的沟通和合作方式,债权人应当了解债权代理机构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效率等方面,以及是否能够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提出建议或意见等,选择能够与自己保持良好沟通和合作的债权代理机构。

但从贵州的破产实践来看,多数债权人并不重视债权代理机构的选任,选任的债权代理机构水平较差、代理费用较低,缺乏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通常只关注债权申报和开会表决两项工作,导致债权代理的效果不佳,进一步加深了债权人对债权代理机构的不重视,造成恶性循环。专业的债权代理机构,应该从申请破产到申报债权,从监督财产催收、管理到参与重整计划的制作,都能为债权人提供合法、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打通政府、法院、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沟通渠道,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与债权人间接相关的中介机构还包括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策划、成本测算等,当债权人参与上述机构的选聘时,应当注意从专业能力、利害关系等方面重点考量,尽量选择有相关经验和资质的机构,防止因为中介机构的不适任或者利益冲突而影响破产案件办理的效果。

(三)债权申报与审核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前提和参与破产程序的基础。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不能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等方式获得清偿,只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一同按照有关方案获得清偿。

第一步是是获取债权申报信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管理人将会根据债权清册等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信息,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法院、管理人也会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债权人可自行查看。需要说明的是,如债务人提供的债权清册不完整,法院、管理人可能难以通知到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应关注自身权利,主动与债务人联系催收、追收债权等,不仅能保障债权不会超过诉讼时效,还能及时获得是否进入破产、如何申报债权等相关信息,避免错过破产程序。

第二步是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公告、通知时,管理人一般会详细说明债权申报的要求,指导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例如提交材料的份数、需要的手续、申报债权的地点、期限等,所以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根据相关要求提供证据、申报债权即可。同时,管理人还会要求债权人一次性申报全部债权,并提供与债权有关的全部证据等。但对于存在优先权、金额较大、形成过程复杂、各方存有争议等情况的债权,需要有一定的专业能力才能准确地申报债权。遗漏申报金额、未申报优先权、申报类型错误、提供证据不足是债权申报中最常见的错误,在未从事破产的律师、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机构身上也时有发生。我所办理破产案件五十余件,部分案件债权人达上千人,其中不乏申报债权错误贻误债权实现的。比如,担保债权人、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将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或者遗漏优先标的物。因此,重大、复杂的债权申报,建议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

接下来是债权审查与核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将对全部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管理人还将根据债权审查情况制作债权表,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债权审查结论不服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由管理人进行复核;复核后,债权人仍不服的,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破产受理前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予以确认。

债权核查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债权人对于自身的债权审查结论一般都能及早地核查,但很可能遗漏对于他人债权的核查。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可能存在虚假、遗漏的情况,影响债权审查结论的准确性。然而绝大多数债务人存在资不抵债情况,债权性质、总额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最终可得清偿,因此债权人不仅仅需要核查自身债权,更需要认真仔细地核查其他债权,防止虚假不实的债权混迹其中,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债权人对全部债权都认真进行核查显然不现实,从效率和收益的角度考虑,债权人应当特别重视下列债权的核查:首先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债权、高管职工债权等其他优先权,此类债权均存在优先受偿的可能,且优先债权之间仍有先后之分,对于可能优先于自身债权的其他债权,债权人都应高度重视。其次是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股东、债务人高管等有关联的债权,此类债权金额较大且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将会严重压缩普通债权的受偿资金,但如果能作为劣后债权将会大大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最后是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债权,是否有故意降低债务人财产的可能,在受偿后是否能向保证人追回。

(四)有效行使担保物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只能针对担保财产的变现所得,但在重整中,重整所必须的担保物通过变现的方式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债权的实现过程、结果更为复杂。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代表担保物权不能行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行使担保物权不受限制。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启动对担保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实践中,不乏债权人因误解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物权均暂停行使,延误了债权回收。例如,我所办理的遵义某房开公司重整中,抵押物中不乏地理位置优越的商业,但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担保物权,甚至在其向管理人咨询过程中管理人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后仍未行使,而后续管理人按照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处置资产时,该部分商业得到市场青睐。

当该笔债权担保人与债务人不一致,或有其他保证人时,行使担保物权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只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之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人可主张担保债务自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停止计息。第二,关于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债权清偿方面,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得全部清偿,可以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第三,债权人知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及时申报债权、行使权利,还应及时告知担保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第四,保证不属于财产担保的方式,因其申报与财产担保有一定相似,故一并说明。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申报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务视为到期,且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破产财产分配时应待一般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算的比例分配。此外,当债务人、保证人均进入破产时,债权人有权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的债权额在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不调整在另一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额,但受偿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

(五)参与和支持重整

在破产程序中,参与和支持重整是实现债权人利益、化解不良资产最有效的方式。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制定旨在恢复债务人偿债能力和经营能力的方案,是重整最核心的目标。通过调整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优化债务人的资产结构,改善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提高债务人的盈利能力,从而使债务人摆脱困境,继续存续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化解不良资产,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重整计划是重整工作的载体,记载了债务人如何恢复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如何清偿债权,关系到每一位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的制作的参与程度比较低,除了法院、管理人忽视债权人权利甚至刻意避免债权人参与外,债权人参与方式、参与意愿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有效参与和支持重整,债权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权人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等,以评估债务人的重整可行性和债权回收的可能性。

其次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不仅应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审议、投票等环节,还应积极参与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人招募以及重整计划征求意见等程序,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资产评估为例,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人最终可优先清偿的债权不仅取决于其债权审查结论,还取决于其担保物评估价值,而后者往往被忽视。如果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其优先债权,其优先债权往往面临被调整的风险,如果错过了抵押财产盘点清查、对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等程序,在重整计划制作中再提出为时已晚。

再次是在重整方式的确定过程中,债权人应当及时与法院、管理人、债务人沟通,了解拟采取的重整方式以及开展情况,并适时调整参加重整计划的方式和债权实现的策略。以我所办理的部分破产案件为例,某房开企业重整案件中,某银行的抵押贷款债权如通过处置抵押物清偿时间较长、难度较大,其主动提出可通过按揭贷款合作的方式,将部分贷款用于清偿其抵押贷款,经债权人委员会按照债权人会议授权进行审议并通过后,有效解决了项目重建初期无银行按揭贷款合作、项目销售难以进行的困境,其债权也得到了清偿。

然后是重整计划的表决中,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在重整、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债权回收情况进行判断,即在综合评估企业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债务负担、清偿能力、产业政策、技术工艺、行业前景、职工就业等因素的基础上,分别对企业在重整状态下与清算状态下的自身债权的回收率进行测算和比较。如果重整状况下的债权回收率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在确无其他更优秀的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应以重整计划的支持换取重整计划的完善作为协商的主要思路。我所办理的重整案件中,也曾有一案因大额债权人反对重整计划导致重整计划未通过,进入破产清算后,破产财产经多次降价,清偿率不足重整计划确定的现金清偿金额的1/5以及综合清偿金额的1/7。

最后是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如发现债务人违反重整计划或出现新的危机,应及时与管理人、债务人沟通了解具体理由,沟通调整的方向。如具备挽救可能的,应主动协商通过变更重整计划、延长重整时间等方式,适时调整重整计划;如不具备挽救可能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转为破产清算。

在整个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应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法院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促进债务人的成功重整和债权的最大化回收。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与管理人在重整计划的协商、谈判方面并非相互对立,管理人的首要目的在于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制作出合法、合理且可行的重整计划,其次才是尽可能满足各类债权人的诉求。也就是说,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的建议和意见,首先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其次才是立足于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根据自己的核心诉求提出意见、建议。例如,我所办理的黔南州某房开企业重整案件中,某国有企业债权人经多次沟通提出,其投资本金应全额回收,在此基础上可接受抵押物以物抵债等方式清偿;遵义某房开企业重整案件中,某金融机构提出希望由管理人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处置,多次处置后仍不能接受的才进行以物抵债……我所根据不同债权人的诉求,充分衡量各方利益后制作重整计划,获得了债权人的支持。简单来说,债权人应当将“这种做法不符合我方利益”“我反对这种做法”“这种做法我方损失太大”,变更为“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我希望能做到以下几点”“我认为另一种做法更有利于重整成功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用表达核心诉求、提出完善建议的方式,代替找出重整计划不足之处、阻止重整成功的方式。

(六)寻求最佳的退出时机

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货币方式在短期内清偿债权对于大额债权人来说非常困难,通过留债清偿、债转股、以物抵债等方式清偿较为普遍,但长期持有不符合其经营方向的股权、债权、不动产等资产,不利于不良资产的变现、主营业务的发展等,因此寻求最佳的退出时机非常重要。这就需要债权人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资金需求、市场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退出策略,并与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双赢或多赢的结果。

在留债清偿中,债权人将部分或全部债权留在债务人手中,按照一定的期限和利率进行还款。这种方式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还款压力,增加其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也可以避免债权人在短期内承受大幅度的损失。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债务人可能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在还款期间发生再次破产等情况,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本金或利息。在债转股中,债权人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换为债务人的股权,成为其股东或合伙人。这种方式可以使债权人分享债务人未来的盈利和增值,也可以提高债务人的资本金和信用等级,有利于其融资和经营。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债务人可能无法实现盈利或增值,或者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或障碍等情况,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资产回收或增值。以物抵债等方式也存在相似的优点和风险。

总的来说,留债清偿、债转股、以物抵债等方式需要长期经营、运营才能发挥其价值,并且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与债权人的经营范围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长期持有、管理、运营这些资产可能会影响其核心业务的发展,甚至可能再次增加其不良资产率。因此,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寻求更加灵活、高效、的方式是一种必要和迫切的需求。

以我所办理的某大型工业企业重整案为例。该案某地方银行债权在进入破产程序时已逾期多年,金额较大但抵押物难以变现,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难以收回。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经公开招募、主动对接,并通过政府部门公开推荐,吸引了来自北京、河北等地的多家投资人前来考察,最终两家投资人进入投资人比选。该地方银行始终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无论是提供共益债融资、与有关中介机构共同盘点抵押物还是报名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参与投资人比选等,及时获取破产程序推进的有关信息。重整计划制作和修改过程中,该银行认为重整计划初步确定的留债清偿时间较长、有一定风险,而其债权额较大在财产担保债权组中占决定性地位,当即启动债权转让程序。因该案重整成功可能性大,其债权实现可能性大,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形成竞争,最终由某家受让方以超过起拍价二分之一的价格买下该笔债权。

综上所述,用破产的方式化解不良资产是一种有效的方法,通过债权债务的综合解决,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债务人财产的价值,有机会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效化解不良资产;还可以促进市场的优胜劣汰,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从社会层面化解不良资产。

文章注释:1.简永军《2020年1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

http://www.xtxh.net/xtxh/statistics/46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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