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通报【附: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破产法实务公众号 时间:2023-05-14 阅读次数:430 次 来自:破产法实务公众号
2023年5月9日,无锡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无锡中院金融庭庭长沈君、副庭长徐冰出席发布会,宣传处处长李思红主持发布会。
2020-2022年,面对跌宕反复的新冠疫情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全市法院认真履行破产审判职能,主动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无锡持续擦亮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金字招牌”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基本情况
2020-2022年,全市法院立案审查破产申请案件1483件、强制清算申请案件236件,受理破产案件1229件、强制清算案件192件,审结破产案件1111件、强制清算案件181件,清理债务2048.33亿元,安置职工10521人,盘活房地产1089.91万平方米。
(一)破产收案呈现上升趋势
三年来,全市法院破产收案逐年增加,市场主体退出的程序入口进一步畅通。2020-2022年,全市法院新收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分别为325件、350件、746件,2022年破产和强制清算收案数量比2020、2021年之和还要多,其中涉及制造业468家,贸易等其他行业398家,建筑及房地业行业88家。究其原因,一方面,自2015年开始,人民法院推行破产立案登记制,市场主体退出通道更为畅通;另一方面,因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叠加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生存困难、濒临破产,无奈退出市场。各基层法院收案也呈现上升趋势,破产案件数量与地域经济发展体量总体相当。各基层法院破产和强制清算收案由多到少分别为江阴法院230件、宜兴法院220件、滨湖法院206件、惠山法院189件、梁溪法院185件、新区法院171件、锡山法院129件。
(二)“执转破”案件数量较多
三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229件,其中“执转破”案件为933件,“执转破”案件在全部受理破产案件中占比为75.92%,2022年该占比高达83.72%,“执转破”案件已经成为破产程序的最大入口。究其原因,一方面,全市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等“执转破”衔接工作机制方面逐步完善,破产程序入口更为畅通;另一方面,通过破产程序切实解决了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发挥了破产程序在化解执行案件上的制度优势,三年通过“执转破”导入破产程序化解执行案件约1万件。
(三)破产重整、和解的市场救治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共计63件。无锡中院建立重点企业破产协调指导机制,指导全市法院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方式救治危困企业,积极稳妥化解了地方重点企业债务危机。其中运用破产重整挽救企业38家,包括上市公司中南文化、江阴海达、汉邦石化等地方重点企业及安富置业、市政建设、龙鼎装饰等建筑房地产企业;运用破产和解挽救企业25家,包括上市公司澄星磷化工、泰宝不锈钢、东华汽车、蜂鸟木业等一批知名企业。
(四)关联企业破产成为地方金融风险处置的重点
三年来,全市范围内陆续受理多家大中型关联企业破产,包括江阴中南文化系、澄星系、海润光伏系、倪家巷系、宜兴天地龙系、新吴中益系、锡山开普系等大中型关联企业。这些关联企业互相持股,经济体量大,涉及面广,人员众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银行为保障融资安全,通常将关联企业作为整体,推行互保联保的担保方式,一旦经营状况恶化,债务风险将会在担保链条上传导,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极大程度冲击地方金融稳定。以江阴澄星系为例,完整的澄星系是由84家企业组成的千亿级企业集团,通过破产程序化解澄星系破产债权767.45亿元。
(五)民营企业债务人占绝对多数
三年来,在全市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占比约为90%,民营企业债务人仍然是破产程序的主力军,外资企业、国资企业、集体企业每年破产案件数量仅为个位数,整体占比较小。民营企业债务人的数量占比,与全市民营经济充分发展的现状相符,体现了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主要做法
(一)“三个导向”强化理念引领,把准破产审判的大方向
企业破产是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再利用,无锡法院牢固树立契合经济规律、司法规律的科学破产理念,重点突出“三个导向”。
1.突出大局导向
全市法院把破产审判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进行谋划和推进,高度关注无锡经济政策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将破产审判作为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优质企业再生挽救、重大企业债务风险处置、民生保障等事关党委政府大局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强化“破”中求“立”,实现“破”中求“进”,依法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妥善化解多家重点企业债务危机,并成功为无锡保留了中南文化、澄星磷化工两家上市公司。三年来,全市法院陆续受理的江阴中南文化系、澄星系、新浩系、海达系、海润光伏、倪家巷系、宜兴江南系、锡山开普系等重点企业破产案,涉及债务金额1195.6亿元。
贯彻落实“六稳”“六保”政策要求,防范化解房企破产可能引发的购房业主稳定风险。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结信运福润轩项目、悦璟府项目等房企破产案件25件,续建并交付楼盘19个,涉及购房人5594户,通过破产程序实现“保交楼”目标,保障了购房业主的基本民生,防止出现购房业主群体性事件。
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引导市场主体强信心、增动能。2022年,全市法院启动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全域试点,积极探索民营企业主为企业担保带来的有限责任无限化问题解决路径,审结154件,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豁免债务2738万元。
2.突出市场导向
全市法院以建立“市场化破产”作为目标引领,始终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应由市场决定的因素一律回归市场解决。综合衡量企业市场前景、运营价值、负债情况等市场因素,“因企施策”精准选择适用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使市场主体“能救则救、该退则退”。
一方面,对于具有壳资源价值的企业,采用“腾笼换鸟”方式进行破产重整及和解。如中南文化、澄星磷化工具有上市公司壳资源,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无锡中院分别施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进行挽救再生。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外壳没有价值甚至成为负担的企业,通过市场充分竞争不断提升企业营运价值,以市场手段实现破产企业的土地、房产等资源再配置。如受到响水爆炸事件严重影响的倪家巷集团,通过重整式清算,将所属厂房、土地、设备等资产进行整体变现,成交价3.49亿元,由投资人整体接收,实现原地换壳重生。
3.突出法治导向
坚守法律底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破产处置中打击逃废债、防控风险、维护稳定、债权处置等各种问题,确保司法“既不缺位,又不越位”。
树立“应收尽收”理念,落实破产立案登记制,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不在法定条件外设置附加条件,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权,影响破产程序正常启动。三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1421件,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未受理、被无锡中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案件仅5件,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未接收、直接向无锡中院申请并被受理的案件为零。
严厉打击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等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的行为。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理追索股东责任、撤销个别清偿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破产衍生诉讼411件,追回破产财产8.63亿元,针对情形严重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江阴东发机械破产清算案中,实际控制人涉嫌销毁财务账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二)“三个关键”拓展程序功能,展现破产审判的大作为
破产处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无锡法院以市场主体的“用户”角度考量,提升“用户体验”,努力打造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重点把握“三个关键”。
1.完善企业救治退出路径,保障司法供给更“多”
发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市场救治功能。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的功能,对能够救治的困境企业尽量挽救,努力把法院打造成“生病企业”的医院。三年来,全市法院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帮助63家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重整再生,共化解破产债权661.26亿元,安置职工4860人,盘活土地和房产417.67万平方米,成功挽救了中南文化、澄星磷化工、泰宝不锈钢等地方重点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保留了市场主体。
发挥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的市场退出功能。对不具有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实现市场出清,促进资源要素再优化、再配置,决不能让法院成为“僵尸企业”的“停尸房”。通过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退出1358家“僵尸企业”,化解债权1387.07亿元,安置职工5661人,盘活土地和房产672.24万平方米。
2.优化案件审理机制,推进案件处理更“快”
全力推动破产收案入口畅通。在落实破产立案登记制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推动执破融合,既发挥执行程序在查人找物上的优势,充分利用执行程序的成果,又凸显破产程序在纠纷化解方面的集中优势、经济优势和效率优势。三年来,全市法院“执转破”案件移送1061件,受理933件,受理案件数在全部破产收案中占比75.92%,成为破产收案的重要来源。
持续推进破产简案快审。无锡中院出台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指导意见,要求符合简化条件的,一律纳入快速审理机制,并探索受理、管理人指定、审理、公告“四集中”模式,最大限度优化审理程序。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结审限6个月以内破产案件725件,在全部审结破产案件总数中的占比为65.32%,破产简化审理程序的效率功能得以彰显。
持续清理长期未结破产案件。通过清案指导结对联络人、定期督报会、破产清案通报、破产管理人工作迟延惩戒等工作机制,做到长期未结案件“应清尽清、应结尽结”,形成“积案清理成效显著、新案审理有序推进”的良好局面,全力跑出破产审判“加速度”。2022年底,全市法院5年以上未结案件实现清零,3年以上未结案件仅4件,清理成效在全省排名前三。
3.创新破产审判模式,实现办案效果更“好”
全市法院以破产企业营运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过程序转化、模式创新等综合手段,让企业的营运价值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保障。
创新上市公司破产挽救模式。在中南文化破产重整案中,无锡中院引导上市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首次采用预重整引导人制度,经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最终形成多数决通过的预重整方案,创造了全国审理时间最短、审理速度最快的上市公司重整案记录;在澄星磷化工破产和解案中,借鉴中南文化预重整的成功经验,采用预和解方式,成功审结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申请和解案。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两家上市公司最终分别清结债权33.64亿元、60.22亿元,有效兼顾了保护广大债权人利益、维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及保留上市公司壳资源等多重目标。
创新“边破产、边经营”破产营业管理模式。在破产程序中,法院既要指导管理人分好“蛋糕”、更要做大“蛋糕”。特别对生产型企业而言,其生产线、销售渠道、企业品牌、生产资质都是破产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资源,破产不停产是维持营业价值的不二选择。如在江阴法院审理的龙鼎装饰破产重整案、宜兴法院审理的广汇电缆破产重整案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引入专业经营托管机构维持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最终推动两企业重整成功。在梁溪法院审理的民舜实业(即金陵饭店)破产清算案中,为了维持金陵饭店的营业价值,管理人决定在处置金陵饭店整体资产之前、继续聘用公司的全体员工开展经营,最终金陵饭店以1.9亿元拍卖成交,200余名职工债权得以全额受偿。
创新市场化处置资产模式。针对不同意向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全市法院通过股权转让式重整、资产出售式重整、重整式清算等多种核心资产处置方式,成功审理龙升节能、国腾物流、国盛模具等多起重大破产案件。在资产处置方式上,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采用司法网拍、市场竞价等方式市场化处置破产财产,广泛运用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对破产企业实施“智”监管,通过智慧赋能,在提升资产处置溢价的同时,大力压降破产成本。
(三)“三个维度”突出协同联动,构建破产审判的大格局
破产审判具有开庭与开会、办案与办事、裁判与谈判相结合的特点,必须建立健全内外协调、运行顺畅的工作格局,重点把握“三个维度”。
1.健全政府法院“联”的机制
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无锡中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大力支持,在2020年市政府牵头制定府院联动总体框架基础上,持续构建“市区两级全贯通、重点领域全覆盖”的“1+N”府院联动机制。近三年,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继联合出台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破产涉税、不动产容缺登记、公有住房处置、金融事项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等10余项府院联动子机制,为破产程序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操作指引。除无锡中院之外,各基层法院根据各自审判实践,在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房企破产、破产财产处置等方面与属地政府建立了更为详细的府院联动子机制。
加强府院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近年来,府院联动机制在全市法院审理的上市公司、房企等重大破产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较好社会效果。以破产财产处置为例,江阴、宜兴、滨湖等多家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将破产财产处置与属地政府招商引资相结合,促进辖区工业园区土地资源优化整合。在澄星石化板块的庭内重整中,江阴法院与江阴市政府贯彻边重整边招商、先收地再招商的决策部署,通过垫资、借款等方式帮助石化板块走出资金链断裂的困境,为吸引华润化学入驻打下良好基础。滨湖法院建立破产财产专报制度,通过定期向党委政府报送破产企业重大资产处置信息,如在马山不夜城破产清算案中,马山度假区利用自身平台优势对外发布破产财产处置信息,与所在地块后续开发、招商引资相统筹,最终与1家实力较强的央企签订投资协议,盘活了23万平方米的土地资源。
2.拓展社会组织“协”的功能
破产管理人是对债务人企业实施破产管理、债权审查、财产处置等职责的社会组织,管理人队伍的职业操守、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办理效果。近年来,全市法院通过一系列举措,不断提升管理人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推动管理人分级管理。为有效解决管理人执业能力与破产案件复杂程度不相匹配的问题,进一步调动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2020年无锡中院制定《无锡市破产管理人考核评级办法》,邀请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委,对全市入册管理人的执业能力、执业表现、执业成效等进行考评,将名册内34家管理人评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管理人,完善了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和选任机制。
进一步加强管理人队伍的优化和监管。无锡中院不断健全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考核监督机制,完善名册编制标准和准入条件,根据破产案件激增的情况,2022年将入册管理人数量从34家增补到50家;通过设计并推动全市法院使用管理人工作履职评价表,建立管理人个案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名册动态调整;滨湖法院在全国基层法院首创“红、黄、蓝”履职监督专项试点,设置与管理人报酬、管理人选任等相挂钩的约束措施。
加强对管理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2021年,无锡中院出台《无锡地区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合理划分法院和管理人各自职能的范围,为管理人执行职务提供了具体、明确、可行的指引,并联合破产管理人协会主管机关市社科联,充分发挥协会在管理人规范执业、动态管理、行业监督、激励履职、业务培训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3.提升破产审判“专”的水平
加强破产审判专职专业。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归口审理基础上,加强审判团队专业化建设,初步形成以老带新、经验传承的审判梯队。在2020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评选中,全市法院获得4个先进集体、4个先进个人,获奖数名列全省地市第一。
专注精品案例培育。持续推动“繁案精审”,对于凸显破产特色、彰显破产功能的典型案件,无锡法院调集业务骨干,精心分析研判,强调审出经验、审出规则。近三年,无锡中院定期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和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全市法院每年均有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无锡中院审理的上市公司中南文化破产重整案入选2020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锡山法院审理的泰宝不锈钢破产和解案入选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无锡中院审理的上市公司澄星磷化工破产重整案入选2022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十大案例、江阴法院审理的龙鼎装饰破产重整案入选2022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2年因审结的澄星系破产案超100亿元债务规模,成为全省获得营商环境考评加分的三家法院之一;另有多起破产案件获得市委政法委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评选典型案件。
重视调研创新。近三年,全市法院高度重视学习培训,踊跃参加国家级、省级学术交流活动,聚焦破产前沿理论和实务问题,形成了多篇调研成果,在国家级法学刊物发表破产审判论文14篇、案例8篇,承担省、市级调研课题10项。全市法院开展的类个人破产全域试点工作,相关试点经验被省院工作简报刊用,并获省法院领导批示肯定,要求在全省推广。惠山法院先行先试开展的经营企业公益清算退出试点工作机制被省法院司法改革案例收录肯定。
三、工作打算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统领破产审判工作,勇于开拓,锐意进取,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力争破产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服务保障无锡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城市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力量。
(一)进一步服务地方发展大局
一直以来,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备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是全市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强内核”。新的一年,全市法院将继续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处置地方重点企业债务危机、危机房地产企业“保交楼”、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等地方发展大局,有效开展破产审判工作。
(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
最高法院张军院长强调,“公正是根本要求”“效率是人民期盼”“效率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司法公正是全市法院矢志不渝的工作目标。无锡中院将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建立重点案件管理人工作审计制度,加强对破产审判队伍和管理人队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三)进一步加强审判创新工作
创新工作是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动力来源,也是优化营商环境考评指标的重要内容。全市法院将组织业务骨干对预重整、预和解、房企破产、类个人破产、公益清算等破产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形成相关成果并指导审判实践,推动无锡地区破产审判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目录
案例一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例二 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
案例三 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四 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五 江苏民舜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转破产清算案
案例六 无锡禅金贸易有限公司公益强制清算案
案例七 无锡蓝天智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八 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九 李某与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取回权案
案例十 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戈某破产撤销权案
案例一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件亮点】
本案引入预和解审查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可行性,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诉讼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直接申请和解的破产案件,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路径,对如何挽救上市公司再生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澄星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9年以来,因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受上述因素影响,澄星股份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0年资产负债表为负资产,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1月5日,江阴某建筑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澄星股份进行破产重整,无锡中院立案审查,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由澄星股份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庭外重组期间,澄星股份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各项工作。
2022年1月7日,根据庭外重组的成果及经营现状,澄星股份向无锡中院申请破产和解。此后澄星股份继续与全体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和解协议草案已由普通债权金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投赞成票,并承诺投票结果在破产程序中仍然有效。2022年3月10日,澄星股份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无锡中院。2022年3月14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澄星股份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某建筑公司撤回对澄星股份的重整申请。
2022年4月14日,澄星股份破产和解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通过澄星股份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2022年4月28日,无锡中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2022年8月15日,澄星股份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方式。
第一,无锡中院引入预和解审查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可行性,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诉讼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为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警示创造条件。预和解过程中,澄星股份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财产状况调查、和解协议草案制定及谈判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澄星股份拟定了和解协议草案,该和解协议草案能在破产受理后直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其执行也得到保障。
第二,本案探索通过和解挽救上市公司的路径,对帮助上市公司挽救和再生有借鉴意义。破产法规定了两种企业挽救程序:和解和重整。而上市公司的破产挽救几乎全部通过重整完成,即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用转增股票作为偿债资源吸引重整投资人、取得偿债资源来挽救企业。该种方式调整了出资人权益,对无过错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利。澄星股份采用和解方式挽救企业,不直接调整出资人权益,中小股东未让渡利益,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亦可分享上市公司挽救的成果。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徐冰、龚甜、陈迪金
案例二
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
【案件亮点】
澄星集团是江阴市千亿级大型企业集团,澄星系石化板块四家公司重整也是江阴法院审理的规模最大的重整案。法院积极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与政府招商引资战略深度融合,进一步优化投资招募,在四家公司拥有石化领域上下游一体化的保障能力与配套,通过联合招募同一投资人,实现了四家企业重整价值和债权清偿率的最大化。
【案情简介】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澄星集团)是江阴市千亿级大型企业集团。澄星集团控股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下称汉邦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澄高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下称热电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澄利公司),上述四家公司组成的澄星系石化板块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成为我国化工行业有影响的大企业之一。后四家公司因国际原油价格暴跌,企业产品价格随之大跌,加之澄星集团财务状况恶化、关联企业存在互保等因素陷入债务危机。
2021年2月至10月,多名债权人对四企业相继提出重整申请,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裁定受理对汉邦公司、澄高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为汉邦公司、澄高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4月9日裁定受理对热电公司的重整申请,于2021年9月2日裁定受理对澄利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为热电公司、澄利公司管理人。
江阴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并借助江阴市政府招商引资平台,在政府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澄星系石化板块吸引了多位意向投资人。澄星系石化板块配套一体、高度关联的特点,潜在意向投资人亦有意向一并投资四家企业。最终,在联合公告、公开招募、公正评审的基础上,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润资产)被确定为澄星系石化板块四家公司的重整投资人。
2022年1月28日和1月29日,四家公司分别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四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全部表决通过。2022年1月29日,江阴法院分别裁定批准汉邦公司、澄高公司、热电公司、澄利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次重整成功化解破产债权310亿元,其中金融债权200亿元,盘活房产、土地120余万平方米,妥善安置职工870余人。
【典型意义】
第一,坚持服务大局,助力“保民生”“保稳定”。澄星系石化板块四家公司经营范围较广,特别是热电等行业持续经营需求高,同时四家公司涉及职工1000余名,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政府专班、法院专班和机构团队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协调处置各项事务,构建起运行良好、效能卓越的联动体系,解决企业各类问题。其中,热电公司和澄利公司还肩负地区供电供热的重任,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聘用原有职工继续进行营业,完成 “保民生”“保稳定”任务。
第二,深化府院联动,因企施策招募投资人。澄星系石化板块四家公司高度关联,拥有石化领域上下游一体化的保障能力与配套。为最大限度体现重整价值、保障债权清偿,江阴法院确定四案同一个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方案,同时,加强与政府协同,因企施策,形成合力,借助市政府招商引资平台,成功吸引多位意向投资人。在招募重整投资人期间,政府专班多次协调复工复产的行政审批事项,法院专班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调整股权结构,管理人团队筹资解决维系生产经营的共益借款。最终,成功引入华润资产成为澄星系石化板块的重整投资人,使得澄星系石化板块“腾笼换鸟”,确保重整企业换装再生。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陆晓燕、浦峥、廖宏娟
案例三
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件亮点】
本案系无锡地区首例关联企业程序合并预重整案。法院在正式受理破产重整前,指导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自行预重整,通过预重整识别企业重整价值,精准选择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受理庭内重整。预重整期间,法院参照庭内重整程序直接确定预重整管理人,确保预重整工作与重整程序高效衔接。
【案情简介】
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浩再循环)、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下称长江纸业)、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下称新荣版纸)、江阴新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下称新浩物资)等组成的新浩系企业是当地老牌造纸业龙头。2017年以来,新浩系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严重债务危机。新浩系困境有三个特点:一是集团内部关联公司众多、外部债务规模庞大,涉及总债务约44亿余元、债权人300多家;二是债权债务复杂,涉及金融贷款、经营性欠款、民间借贷等多种类型,结构繁杂;三是社会矛盾突出,涉及300余名职工欠薪、7000余万社会集资款等问题。
2022年7月6日,新浩系四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出以庭外重组成功为生效条件的庭内重整申请,同时申请依法确定预重整管理人。2022年7月21日,江阴法院参照庭内重整程序确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新浩系四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并明确预重整转入庭内重整后原则上将担任庭内重整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引导和辅助新浩系四公司同步进行债权申报审查、财产状况调查、偿债能力分析、重组投资招募等工作,以此为基础制作重整预案,并与主要债权人及出资人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11月15日,江阴法院根据新浩系预重整工作成果分别裁定受理新浩系的新浩再循环、长江纸业、新荣版纸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担任重整管理人。新浩物资因不具有挽救价值未进入重整。三公司重整期间,以重整预案为基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2月31日,江阴法院分别裁定新浩系三公司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系无锡地区首例关联公司整体程序合并预重整并重整成功的案例。本案发挥预重整庭外重组的市场自治功能和庭内重整的司法强制效力,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助推困境企业快速重生。
第一,充分发挥预重整识别企业价值的功能,确保庭内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新浩系公司在预重整管理人引导下,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重组投资招募,通过市场检验企业真实价值;开展预重整系列工作充分测试和论证重整可行性,由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投资人等自主协商“是否重整、何时重整、如何重整”;根据市场检验结果,最终自行决策、筛选三家存在拯救价值的公司申请重整,对其他不具备重整条件的淘汰出清;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对预重整方案进行决议,论证后续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
第二,积极发挥预重整中的程序引导作用,确保预重整工作与重整程序的高效衔接。新浩系公司预重整过程中,由法院直接参照破产程序指定预重整管理人,该机构立场中立,并按照庭内重整的规则履行职责,赋予预重整系列工作具备公信力,其工作成果取得各方信任,衔接庭内重整更容易获得司法认可。
第三,对关联企业程序合并重整,实现重整价值最大化。长江纸业、新浩再循环、新荣版纸三公司共用一片厂区,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等已形成整体生产线,不宜分割、单独处置。若上述企业分开重整或破产清算,将导致财产处置难度加大、变现期限漫长,更将大幅增加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障。法院依法对上述企业程序合并重整,最大化重整价值,更好保障债权人利益。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刘丹、施君晟、郑清
案例四
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件亮点】
针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法院通过预重整充分了解房地产企业现状,通过府院联动协调处置各类矛盾,通过重整方案安排保障房屋续建,最终实现“保交楼、稳民生”的目标。
【案情简介】
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翠竹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6日,2014年底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芙蓉山庄项目停止施工。2019年7月,南京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泰公司)收购翠竹公司后复工。2021年5月,受恒泰系资金短缺、房地产行业波动等因素叠加影响,翠竹公司再次停工。后经债务人申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预重整通知书,认可翠竹公司进入预重整阶段。预重整期间,锡山法院更全面掌握了翠竹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及资产状况。2022年6月23日,锡山法院裁定受理翠竹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重整过程中,锡山法院与属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共同组成处置专班,多次会同信访局、住建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本案在涉及安全稳定、项目续建、欠税处理等各类疑难问题。最终,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引进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重整意向投资人,并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于2022年12月5日在翠竹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决议通过,锡山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裁定批准翠竹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重整,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获得部分清偿;重整计划也明确管理人完成芙蓉山庄项目的三期工程验收,重整后企业负责完成四期工程建设并交付房屋。
【典型意义】
锡山法院与锡山区政府联动处置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通过预重整了解企业状况,通过重整实现“保交楼、稳民生”。
一是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实现“保交楼、稳民生”。翠竹公司涉及购房业主多达数千人,若翠竹公司破产清算,续建工作进度将受到严重影响,数千个家庭也会陷入长久等待。翠竹公司成功重整,保障保障了购房户的切身利益,真正意义上确保了“保交楼、稳民生”目标的实现。
二是引入预重整机制处置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妥善衔接庭内重整。因翠竹公司资金链断裂,锡山法院先决定对翠竹公司启动预重整,通过预重整,查清翠竹公司债权债务情况,采集与梳理购房户信息,了解翠竹公司经营情况及在建工程等情况,为后续重整期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及重整计划的通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避免房地产行业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房地产关系民生、涉众面广,在翠竹公司破产重整前就有多位购房业主频繁信访。锡山法院在受理翠竹公司破产重整之初,就与属地政府各职能部门、锡山法院、管理人共同组成处置专班,确保在整个重整过程中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了诸多矛盾的发生。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吕纯阳、顾瑜、徐凯
案例五
江苏民舜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转破产清算案
【案件亮点】
法院依法受理当地知名企业破产重整后,通过继续营业考察企业挽救价值,并适时运用破产清算对企业资产清理,依法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使得土地要素、资本要素、劳动力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案情简介】
江苏民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民舜公司)经营无锡金陵大饭店(下称金陵饭店)。该饭店于2007年成立,由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派出专业团队进行经营管理,系无锡当地老牌五星级酒店之一,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酒店大楼亦是该公司主要资产。后因该公司对保利广场经营处置方案及拿地开发决策失误,导致负债累累,加之疫情对餐饮住宿行业的巨大冲击,导致现金流大幅萎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21年8月9日, 债权人无锡某地产公司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重整。该院于2021年8月20日裁定受理民舜公司重整,并指定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金陵饭店后,向法院提出继续营业的申请,法院同意金陵饭店继续营业。后因金陵饭店资产价值较高、收益率偏低以及酒店餐饮行业严峻的市场环境,继续营业将导致亏损更加严重,重整期间亦无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6月1日,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停止营业并宣告民舜公司破产。后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招商引资,妥善处置饭店资产,时刻关注职工稳定及职工债权的受偿情况,做好职工债权不能完全受偿时的处置预案。最终,民舜公司大楼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以1.9亿元拍卖成交,职工债权合计5876732元得以100%受偿。该大楼买受人无锡市梁溪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对该大楼升级改造,相关项目被列为无锡市梁溪区2023年重点项目。
【典型意义】
本案由重整未能成功转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积极引入投资人,通过破产财产恰当处置,不但使得职工债权能全额清偿,也使得该酒店得以重新投入生产经营。
第一,通过重整及继续营业,员工、债权人情绪得到安抚,经过缓冲,各方均接受了公司破产的现实,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民舜公司被裁定重整之初,员工获知民舜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后情绪上有所波动,存在重大不稳定风险。通过重整和继续营业,员工收入得到一定保障,情绪得到一定程度的安抚。在决定停止营业前,法院指导管理人将金陵饭店停止营业的原因向员工进行了释明,起到了良好效果。经过重整和继续经营,管理人确认酒店收入远远不能覆盖运营成本。管理人就金陵饭店经营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汇报,债权人非现场表决决议同意停止营业,各债权人接受金陵饭店重整不成将进行清算的现实。
第二,依法处置破产企业财产,使企业原生产要素得以优化配置。通过破产拍卖,买受人无锡市梁溪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该酒店大楼。无锡市梁溪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拟将该酒店重新投入运营,继续发挥酒店大楼价值,为社会创造财富,目前正在组织专业团队规划设计该大楼的升级改造方案,相关项目已经被列为无锡市梁溪区2023年的重点项目,待改造完成后,酒店会在软硬件上得到大幅提升,进而对保利广场区域的商业氛围和品牌档次产生促进效果。
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罗扬、梁建伟、袁晓阳
案例六
无锡禅金贸易有限公司公益强制清算案
【案件亮点】
近年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在无锡市范围内率先开展探索对长期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企业进行公益强制清算工作,规范经营异常企业注销,落实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无锡禅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禅金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因经营管理不善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情况,禅金公司产生巨额负债,经营陷入困境,未依法进行2013年度、2014年度纳税申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惠山市场监管局遂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作出吊销禅金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5日,惠山市场监管局向惠山法院申请对禅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惠山法院审查后认为,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禅金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进行清算,惠山市场监管局作为主管机关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受理其对禅金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无锡瑞天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禅金公司清算组。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禅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财产亦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遂依法申请禅金公司破产。惠山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裁定宣告禅金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禅金公司顺利实现市场出清。
【典型意义】
惠山法院联合惠山市场监管局在无锡市范围内率先开展对 “长期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企业”的公益强制清算工作,是对经营异常企业规范有序退出市场的一项积极探索,有效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和实践价值。2022年6月17日,惠山法院与惠山市场监管局共同出台《关于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从筛查机制、申请启动、审理清算、资金保障、注销登记等五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积极探索,率先在全市建立了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机制,促进经营异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截至2022年底,惠山区已有50家企业通过公益清算程序完成注销登记,完成市场出清。
2022年12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出台《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其中对公益清算明确规定:“对于长期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符合强制清算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今后,公益清算工作将在无锡地区进一步得到推广,实现异常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审理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舒秀琴、季静娜、荆佩
案例七
无锡蓝天智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件亮点】
本案是法院运用破产和解制度高效解决中小微企业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法院指导管理人识别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将仍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通过与债权人一对一协调,帮助企业与债权人就债权债务清偿方案达成一致,通过和解程序快速挽救企业。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2日,经债权人申请,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无锡蓝天智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蓝天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11月23日指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无锡分所)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清产核资,该公司名下资产仅有冻结的少量银行存款和数个商标,负债则高达80余万元。破产清算期间,蓝天公司提出和解申请,法院立即评估和解可行性,指导管理人就和解征求意见,与职工、税务及其他普通债权人协商,一对一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同时,为快速审理案件、节省破产成本,经征询多数债权人同意,相关债权会议决议不再召开线下会议,而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完成。此外,债权申报、审查、协商、表决也同步进行,快速推进破产和解工作。最终,各债权人与破产企业达成初步和解方案:和解费用、公益债务优先清偿,不足清偿部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个人补足;职工债权均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绝大多数为全额清偿,部分普通债权经该债权人同意打折清偿;股东过某对职工债权及普通债权亦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各笔债务予以适当延期,债务人须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清偿债务,所有债务均在1年内予清偿完毕。
2022年12月30日,和解方案草案经债权会议决议书面表决通过,新吴法院正式裁定认可和解方案、终止和解程序。和解程序终止后,蓝天公司第一时间推动复工复产,随着自身经营管理正常化及市场整体环境的回暖,蓝天公司经营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其业绩表现也持续向好。现蓝天公司已按照和解方案要求完成第一批清偿资金的支付。目前,该公司经营业绩逐步恢复,为后续债务清偿打下了良好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无锡法院运用破产和解制度切实高效挽救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困难多、压力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支持力度,帮助其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亦明确 “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无锡法院在破产审判中积极贯彻中央精神和最高院意见,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司法手段,努力挽救企业,使企业获得再生。本案中,新吴法院已受理蓝天公司破产清算,在收到蓝天公司和解申请后,积极指导管理人通过设置和解意见征求程序,全面分析企业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妥善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成功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和解方案通过债务减免、延期等手段清理债务,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缓解了债务人偿债压力,助推小微企业恢复生产、重焕新生。
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雷海亮、徐晓磊、冯卫红
案例八
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件亮点】
近年来,无锡两级法院在全市推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试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为了帮助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自然人被执行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可以在公平保护广大债权人权益的同时,救济“诚实而不幸”债务人,为个人创业者解决后顾之忧,激发社会创业活力。
【案情简介】
蒋某是一名90后女生,2016年开始在父母的支持下开始创业,在宜兴市经营一家装修公司。后受疫情影响,蒋某创立的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为维持生产经营,蒋某向多人进行资金拆借,欠债600余万元。
2020年以来,蒋某被多个债权人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名下房屋被抵押及多轮查封。不仅创业失败,还陷入了债务困境,蒋某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于2022年5月23日向宜兴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受理申请后,宜兴法院对蒋某的经济状况进行了全方位调查,查明其名下除仅有的一套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房产内,暂无能力偿还债务。审理中,债权人对蒋某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意见不一,法院多次召集债务人及债权人进行协调,将蒋某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公示,并对类个人破产案件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最终打消了各方疑虑。同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蒋某父母同意提供其名下房产作为偿债资金来源。
2022年7月15日,宜兴法院依法召开蒋某类个人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财产分配及债务豁免方案。经债权人表决,上述方案还为蒋某保留生活费、为蒋某母亲保留赡养费。10月21日,宜兴法院通过司法网拍对蒋某名下房产进行处置,变现价值564万余元,并第一时间向各债权人进行了分配。10月28日,宜兴法院裁定终结蒋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及债权人会议决议,蒋某还将经历为期二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蒋某应每半年向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情况。考察期届满后,可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为蒋某彻底解除了后顾之忧。
【典型意义】
2021年开始,无锡地区两级法院在全市推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试点。2022年3月2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指引(试行)》,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概念、原则、程序等进行具体规定和指导。本案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生动范例。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也称类个人破产,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照有关财产调查、参与分配、执行和解、失信惩戒等法律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并同意对其免责,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终结执行,以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债务人个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的一项工作。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是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探索实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让他们在创业失败后还能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不幸”是看得到的,而“诚实”是需要仔细甄别。只有那些守信用、重诚信的创业者,才能获得法院支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金晶、陈豪、王宝中
案例九
李某与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取回权案
【案件亮点】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房屋登记在破产企业名下,但购房人已经支付对价且通过合法占有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公示,应当将上述不动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以此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利。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李某将购房款128.88万元汇入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来公司)账户,用于购买2131、2133号两套公寓房,东来公司向李某出具收条,随后交付了房屋。2013年5月29日,东来公司为案涉两套公寓房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却未将公寓已经具备办理所有权证条件的情况告知李某。2014年12月,李某与案外人董某签订租房协议将其中一套公寓租给董某,租期至2017年年底。李某也一直在为两套公寓房交纳水电费以及物业管理费。该房产于2014年9月16日被法院查封。
2019年3月,一审法院受理东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3月,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破产取回权诉讼,要求将两套公寓房从东来公司破产财产中别除并由东来公司协助将产权办理至其名下。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两套公寓房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更未办理预告登记,李某长时间未办理过户手续存在过错,其债权无法对抗其他债权人,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东来公司会计记账凭证、案涉公寓竣工交付备案情况,确认李某支付的款项性质为购房款、房屋未能过户非李某自身原因,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苏02民终5145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东来公司协助将两套公寓房登记在李某名下,依法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购房人对其已支付房款但未登记到其名下的不动产能否取回,关系到购房人切身利益,也是破产审判中一直以来面临的难题。对于消费者购房人,基于生存权至上的理念,现有规定赋予其物权期待权的优先地位。但本案中李某并不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支持其取回权需要法院细致审查实际情况后进一步认定。
从法律层面,破产程序开始后,首先要区分破产企业名下财产是否真正归属于企业,对于那些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由其权利人取回。除适用《民法典》上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外,还要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条规定:“金融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李某购买不动产符合上述规定适用情形。首先,二审法院查明东来公司对李某款项的入账记载为购房款,李某与东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次,案涉房产系东来公司于2011年10月依法交付李某,于2014年9月16日才被法院查封,李某在查封之前就合法占有该房产并且支付了绝大部分房款。第三,二审法院调查核实了案涉房屋竣工交付备案情况,无证据证明李某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有过错。因此,可以认定李某有权参照上述规定要求排除破产概况执行程序,即认定该房屋非东来公司的破产财产,李某有权行使破产取回权。李某虽然不是消费者购房人,但其作为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沈君、贾建中、陈迪金
案例十
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戈某破产撤销权案
【案件亮点】
破产撤销权的设立目的是在破产程序中防止个别清偿、损害公平清偿所有债权的破产秩序。破产临界期内,债务人企业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未减少破产财产,如无证据证明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情形,一般不应当认定是破产法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适用破产撤销制度。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8日,陈某向戈某借款85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由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宸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华宸公司在担保人落款处盖章。2020年9月17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对华宸公司的破产重整。随后,戈某向华宸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10月29日,管理人函告戈某对其债权申报暂不予认定。
2021年9月27日,华宸公司管理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华宸公司为戈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提供的担保。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华宸公司作出的上述担保。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苏02民终361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华宸公司管理人要求撤销担保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企业未破产、尚存在正常企业外观的情形下,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为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一般仅要求企业交易对手对交易进行形式审查。而破产撤销权则是在破产临界期内,要求破产企业的交易对手突破外观审查实质,故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首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列举的第一、二种情形明确规定撤销的是减少财产的行为,而不是增加债务的行为。债务人临界期内提供人保,未减少企业财产,除非保证人、债权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否则不应予以撤销。本案中,各方对戈某出借资金给陈某,由华宸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均无异议,并无证据证明戈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华宸公司为陈某的债务提供保证仅是增加了或有债务,并未减少破产财产,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其次,从破产衍生诉讼对破产程序效率、成本的影响方面来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临界期内提供的是人保而非物保,债权人此时仅享有普通债权。而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往往很低,因临界期内提供人保而造成债务人企业的损害极低甚至未受损害,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性不足。如认定此种情形需要撤销,管理人又不得不行使撤销权,提起各类衍生诉讼,成本可能大于收益,并影响到破产程序的正常推进,最终损害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从交易秩序的稳定性考虑,如借款合同的出借人要考虑第三人提供人保会被撤销的风险,可能对困境企业的拯救更为不利,甚至诱发破产债务人任意对外担保,再利用破产撤销制度剔除保证债务的道德风险。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沈君、贾建中、陈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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