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权利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作者:破易云公众号 时间:2023-09-28 阅读次数:258 次 来自:破易云公众号
编者按:《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仅对地域管辖作出了规定,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企业破产法却没有规定。我国司法实务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2条指出“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及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如何救济,企业破产法并未作出规定。本期案例认为,破产企业、债权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均可提起管辖权异议。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很有创设性意义。
案例要旨
申请破产的企业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的商业企业,其申请破产应该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来源
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案
案情介绍
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市(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商业企业,该商场是一家批零兼营的大型综合商场。近几年,由于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场公司产生了巨大的亏损。经审理查明,某商场公司资产总额为9400万元,负债总额为35,000万元,资不抵债总额为25,600万元,已经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8月27日向滨江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同年10月10日,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宣告破产,并作出相应的民事裁定。10月16日,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某区工商银行以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该案,违反级别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某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卷宗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审理情况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程序违法,于2003年2月25日通知某区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某区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于2003年3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该法院宣告某商场公司破产的民事裁定,驳回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
争论焦点
某商场公司的破产申请应该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债权人某区工商银行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评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商场公司的破产申请应该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债权人某区工商银行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是通过债务人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仅对地域管辖作出了规定,而对于级别管辖没有规定。我国司法实务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2条指出“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及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本案中的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商业企业,所以本案应该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破产还债程序中,涉及的利害主体包括: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及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因此在本案中某区工商银行作为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该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样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案例解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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