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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实务操作指引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主体,依法诉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清算制度能够让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更能够让“濒临死亡”的债务人“起死回生”,通过破产程序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本期就和大家分享破产有关的法律问题并给予实务操作中的指引。1、企业出现哪些情况才能申请破产?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2、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哪些?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4)持有上市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六条第三款)(5)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6)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第七十条)3、破产有哪些类型可以选择?
申请企业破产有三种类型可供选择: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是指法官宣告企业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过程。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过程。破产和解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过程。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1)债权申报的权利。这是债权人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2)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出异议的权利。债权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3)表决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5)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6)撤销权。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如未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7)接受分配财产的权利。债权人有权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财产分配。5、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法》第十五条)6、什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何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③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法》第四十三条)7、破产过程中,按照什么顺序清偿债权?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8、破产管理人是如何产生的?职责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变更以及管理人的辞职等问题上均由人民法院指定和决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破产法》第二十五条)(1)慎重选择合适的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会让债务人最终走向终点,而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则有可能让企业迎来“第二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负债规模、产品或者服务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选择适当的破产程序。(2)债权异议之诉的提出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提起债权异议之诉。债务人的财产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无法缴纳诉讼费,鉴于一旦异议成功,债务人本应承担的一部分债务得以免除,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清偿剩余确认的全部债务,对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是有利的。故,该费用可以作为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来安排。(1)注意债权申报的时间
作为债权人,除了被动等待管理人通知,还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者企查查、启信宝等第三方平台查看债务人的情况,发现债务人有破产信息,及时联系管理人进行申报。(2)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破产议事机构,享有核查债权、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等多项事关破产程序的决策权。债权人一定要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即使自己不能亲自参加也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充分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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