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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斌:世行庭外重组评估变迁 | 庭外重组的艺术(十二)

作者:郑志斌 时间:2026-03-27 阅读次数:11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郑志斌:世行庭外重组评估变迁|庭外重组的艺术(十二)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自2003年启动以来,成为衡量各国商事法律效率和市场规则完善性的重要工具。其中,庭外重组作为企业债务危机化解的核心机制之一,是评价系统的重要考量因素。2021年,因数据争议DB项目暂停,2023年其替代项目BusinessReady,B-READY正式启动,庭外重组模块在评估框架中经历了系统性重构。新旧版本差异折射出全球债务治理理念的转型:从“司法效率至上”转向“市场化协商优先”,从“债权人中心”转向“企业存续与社会价值平衡”。

一、新旧版定义和适用范畴

(一)DoingBusiness(旧版)框架

在世界银行旧版的营商环境评估中,“庭外重组”(out-of-courtrestructuring,一般指庭外债务重组或庭外和解)并非核心定义指标,更多是作为改善破产制度的一种做法被提及。DoingBusiness的“办理破产”(后改称“解决资不抵债”)指标主要聚焦于正式司法程序下的破产清算或重整,对庭外重组并无单独定义。在部分报告中,庭外重组被描述为不经过法院正式破产程序,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私下协议进行债务重组的安排。例如,DB2012报告提到斯洛文尼亚修改破产法,引入了“庭外重组”的选项。总体而言,旧版框架将庭外重组视为破产制度改革的一种补充措施,其适用范畴主要是在正式破产程序之外,由当事各方自愿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二)BusinessReady(新版)框架

在新版BusinessReady(B-READY)评估中,“庭外重组”有明确定义和更广的适用范畴。根据B-READY2024的指标解释,庭外重组(OCW)被定义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最小化或不经法院介入”的情况下达成的债务调整协议,旨在减轻债务人偿债负担、维持企业运营和价值。这一定义强调庭外重组是在法院体系之外(或在不触发正式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的谈判过程。同时,新框架关注法律框架是否允许并支持此类庭外协商机制,确保企业在不进入法庭的情况下也能进行债务重组。可见,在BusinessReady中,庭外重组被纳入正式评估范畴,作为企业救助和债务重组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义更明确、适用范围更侧重于非司法、非正式的债务重组过程。

二、指标纳入情况及结构地位

(一)DoingBusiness(旧版)框架

在旧版DoingBusiness的指标体系中,庭外重组并未作为独立指标纳入评估。旧版“解决资不抵债”(ResolvingInsolvency)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于假设案例计算的回收率(RecoveryRate),二是破产法律框架指数(StrengthofInsolvencyFrameworkIndex)。这两部分主要评估司法程序内的破产效率和法律规定,未单独考察庭外重组。尽管DoingBusiness报告在分析中认可庭外重组的重要性(将“建立庭外债务重组框架”列为优化破产环境的良好实践之一,并统计了当时有45个经济体在法律上提供庭外重组框架,“庭外重组”本身在指标结构中只是作为附带信息或改革措施出现。换言之,旧版DB并未将是否存在庭外重组机制计入评分,其指标结构主要围绕法院内重整/清算程序展开,庭外重组不占据权重。

(二)BusinessReady(新版)框架

新版B-READY将庭外重组明确纳入评估指标,并赋予其在指标结构中的重要地位。BusinessReady的“企业破产”(BusinessInsolvency)主题更为全面,采用“三大支柱”结构:第一支柱评估破产相关的法规质量(侧重司法程序的法律框架),第二支柱评估破产制度的机构和公共服务(如法院和管理人制度等的实际运作),第三支柱评估破产程序的实际运行效率(时间和成本)。在第一支柱的法规指标中,BusinessReady新增了对庭外债务重组机制的考察。也就是说,评估会检查一国法律是否建立了庭外重组的机制或程序,是否不存在不必要的法律障碍(例如是否要求先启动正式破产程序才能进行庭外协商)。庭外重组在新版指标结构中属于破产法规质量的一环,与正式破产程序的法律要素一起,构成对一国债务重组整体框架的评价。因此,B-READY体系下,庭外重组从“可选的良好实践”转变为评价营商环境时考量的正式指标要素,地位显著提高。

三、B-READY评估文件中对“庭外重组”的提及

《B-READY方法手册》(2024年发布)第11章“BusinessInsolvency”(企业破产)在介绍破产法律框架时指出:良好的法律框架应尽量减少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院体系外进行自愿债务重组协商(即庭外重组机制)的任何阻碍。这表明在企业濒临破产时,法律应鼓励债务双方通过庭外协议进行重组,而不应设置不必要的法律障碍。

《B-READY方法手册》第11章在破产指标表中专门设有“庭外重组机制”指标,定义为:不存在任何妨碍通过正式司法程序之外的机制来解决破产的制度障碍。换言之,该指标考察一国法律是否允许在不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债务重组(即庭外重组),且无任何法律上的阻碍。

《B-READY方法手册》在破产章节的注释中对庭外重组做了明确定义:“就本指标而言,庭外重组(out-of-courtworkout)被定义为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在几乎没有或不经过法院介入的情况下进行,旨在减轻债务人的偿债负担,从而使其能够维持业务运营和企业价值。”这一定义强调庭外重组的核心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自主协商、法院介入极少,目的是让陷入财务困境但有生存价值的企业得以继续经营。

B-READY常见问题解答(FAQ)》在“BusinessInsolvency”部分的第4问专门解释了B-READY如何评估庭外重组(OCW):B-READY将庭外重组定义为债务人与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在法院体系之外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的机制,并评估法律框架是否建立了相关程序且没有任何障碍阻止这类庭外自愿谈判的进行。这里所说的“障碍”指任何妨碍开展庭外重组谈判的因素,例如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先提交正式破产申请后才能进行庭外重组等。这一FAQ明确了B-READY评估中,庭外重组机制是作为优化破产处理的一项“良好实践”来衡量的。

四、世界银行在B-READY评估中对庭外重组机制的态度和看法

(一)有效性与优势

世界银行认为庭外重组机制是解决企业困境的有效工具之一,尤其在系统性危机时期有显著优势。庭外重组能够提供灵活的债务协商机制,让有生存可能的企业在不进入冗长昂贵的法院程序情况下继续运营,并提高债权人回收率。

B-READY团队指出,庭外重组通常比正式破产程序更快捷且成本更低,可以避免因漫长的司法程序导致企业价值受损,是危机时期有效的破产解决手段。

(二)对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在B-READY的设计理念中,庭外重组机制被视为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创业和投资的一项积极举措。B-READY旗舰报告假定,此类庭外债务重组机制有助于营造更好的创业氛围,鼓励更多私营部门活动。因此,B-READY将“庭外重组”纳入其破产指标体系,认为拥有有效的庭外重组机制是健全营商环境的表现之一。

(三)政策建议与推荐做法

世界银行在B-READY评估中鼓励各经济体采用和完善庭外重组机制。良好的国际经验表明,法律应明确规定庭外重组的程序,并确保相关方可以依法启动庭外重组而不受不必要的限制。换言之,消除法律对庭外重组的阻碍(如强制要求先走法院程序等)被视为一项推荐做法。B-READY评估强调政府应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来保障庭外重组的实施,使债务人和债权人能够顺利进行自愿谈判达成重组协议。

(四)局限性与改进方向

尽管庭外重组具有上述优点,世界银行也指出这些机制在实践中存在局限,需要配套完善。由于庭外重组纯属自愿,对未参与协议的债权人或第三方缺乏法律约束力,协议的执行和强制力是一大挑战。同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在庭外重组过程中可能难以获得新融资支持,因为各债权人清偿顺位的调整往往无法像法庭程序中那样得到保障。针对这些问题,世界银行建议各国制定适当且清晰的法律框架,为庭外重组的执行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激励机制(例如给予参与庭外重组的新融资一定优先权等),以提高庭外重组的成功率。总体而言,B-READY的态度是:庭外重组是改善破产处理、维护企业价值的重要政策工具,值得各国采纳并根据自身情况加以改进。

五、具体评估维度和子指标内容

(一)DoingBusiness(旧版)框架

旧版DB的破产指标评估维度相对有限,集中在正式破产程序的效果和法律条款。其具体子指标包括:(1)回收率(基于假设案例计算出债权人通过司法重整或清算可回收债务的比率);(2)破产法律框架指数,后者细分为四个方面:启动破产程序(申请主体和标准)、债务人资产管理、重组程序、债权人参与等,共16分。这些子指标涵盖了诸如债务人/债权人能否申请重整、重整计划表决和分组、债务人营运资金贷款的优先权、债权人委员会角色等内容。可以看出,所有维度都围绕法院内的法定破产程序展开,对庭外重组几乎未涉及。例如,“重组程序”维度考察的是法院监督下重组计划的投票和保护少数债权人条款;“债权人参与”维度关注的是债权人在法院程序中的信息获取和决策权。庭外重组并不在这四大维度之内,旧版DB最多通过调查问卷记录某国是否有庭外重组法律框架,但该信息不影响分数。

(二)BusinessReady(新版)框架

新版B-READY的破产评估维度更加丰富,在沿袭旧版关键要素的同时拓展了评估范围。具体而言,其子指标内容包括:

正式程序法规质量:延续考察破产法中有关重整和清算的核心要素(类似旧版的启动条件、资产管理、重组计划、债权人权利等),但进一步细化和扩充。例如,对债务人资产管理和债权人参与的考察更加深入(如增加对债权人委员会、信息透明度等方面的评估)。

庭外重组机制:新增评估法律是否建立了庭外债务协商/重组的机制。包括有无明确的庭外重组指导或程序、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不经法院情况下达成协议是否受到法律承认,以及法律上有无阻碍庭外重组的条款。比如,B-READY检查是否存在需要先申报破产才能庭外谈判之类的障碍,要求庭外协商应在无此类前提下亦可进行。这一维度旨在确保法律支持企业在正式破产外寻求和解。

中小微企业专项程序:新版框架还考察针对微型、小型企业的简易破产或重组程序是否存在。这是旧版未涉及的新子指标,反映出对于不同规模企业的差异化救济机制的关注(如简易重组、庭外和解特别通道等)。

跨境破产处理:另一个新增维度是跨境破产,评估一国法律对跨境债务重组/破产的规定。例如是否采纳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或有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机制等,衡量其应对涉外债务危机的能力。

数字化和信息公开:BusinessReady亦将破产程序的信息技术应用纳入指标。这包括破产申报、公告、拍卖等环节的在线办理或数字服务,以及是否公开破产统计数据等。这一维度提高对程序透明度和现代化的评价。例如,B-READY调查是否有线上公告平台,是否定期公布平均破产耗时等数据。

综上,新版框架的子指标体系更加全面:既涵盖了旧版关注的法院内重整/清算制度,又增加了庭外重组、专项程序、跨境协作、数字透明度等内容。每个子指标下设若干具体要素,并通过计分累加来评价一国破产和重组体系的完备性和质量。

六、数据收集方法(案例法vs.通用问卷)

(一)DoingBusiness(旧版)框架

旧版DB在数据收集上采用标准化案例法。即设定一个假定情境(典型地是假设一家本地中型企业倒闭,负债过剩,需要通过法院破产程序清算或重整),然后向各国的破产律师和从业者咨询,在该国法律和实践下此案例将如何处理:包括所需时间、成本、最终处理结果(清算还是重整)以及债权人回收率等。所有受访者基于相同的案例回答问卷,以确保跨国可比。举例来说,DB假设一家酒店企业资不抵债,询问当地专家在本国最可能采取的司法途径(例如清算或重整),需要多久、费用多少以及债权人能拿回多少钱。此外,还通过问卷收集与法律框架指数相关的客观条文(如是否有债权人委员会、债务人能否融资等)。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以统一的虚构案例衡量各国破产体系。其局限是:数据基于单一场景,可能未充分反映不同规模或类型企业的破产实践,也未涉及非典型程序(如庭外重组,因为案例默认走司法程序)。

(二)BusinessReady(新版)框架

新版B-READY在数据收集上改用了通用参数问卷法,不再依赖单一假设案例。具体来说,B-READY的破产指标不设定高度具体的情境,而是根据若干一般性参数(例如“中等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之类的条件)向国家专家询问总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这样收集的数据更具代表性。例如,在评估司法程序效率时,B-READY直接让专家报告实际经验中清算或重整通常需要的时间和成本(而非仅基于假设案例),并取多位专家的中位值。同样地,对法规层面的调查以通用问题为主,如“是否有庭外重组机制?有无小微企业特别程序?是否采用数字化服务?”等,由受访者依据国家法律和实践回答,而非套用DB那种具体故事背景。这种方法摆脱了单一案例的限制,扩大了数据覆盖面。例如,一个国家如果庭外重组普遍使用,专家可以直接报告法律和实践情况;旧版DB中如果庭外重组是常态反而可能被标记为“无实践”(因为没有正式案例)而失分。新版通过一般问卷避免了这种偏差。总之,B-READY的数据收集更强调实际经验和制度全貌,以提升数据的代表性和可信度。

七、评估关注点差异

(一)DoingBusiness(旧版)框架关注点

旧版DB破产指标的核心关注点是程序效率和债权回收。衡量标准主要围绕*“破产要花多久、多少钱,清算还是重整,债权人能拿回多少”*展开。因此,程序效率(时间、成本)和债权回收率是重中之重,反映营商环境中债权人能够多大程度回收债务。另外,DB也关注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尤其是有无支持重整的条款和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例如,通过法律框架指数考察债权人协商和参与机制(如债权人是否有表决权、是否按债权类别表决等,以促进债权人协调)、信息获取权(影响透明度)以及债务人在程序中的权益(如继续经营、融资等,即法律支持企业重整)。不过总体来说,旧版DB倾向从债权人视角衡量破产环境是否有利:快速清算不良资产、保障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等。当然,DB也开始强调重整的重要性,例如指出“引入重整程序使可生存企业免于清算”是关键改革,共同目标是在保护债权回收的同时挽救可挽救的企业。但对于庭外协商、信息公开、法院以外的可执行性等方面,旧版关注较少——例如“透明度”仅在改革案例中被提到(如要求公开破产申请,并未纳入评分体系。

(二)BusinessReady(新版)框架关注点

新版B-READY在继承效率和回收关注的同时,体现出更加全面和平衡的关注点,突出“促进企业救助”的理念。具体表现在:

程序效率和效果:B-READY继续重视司法程序的效率(时间、成本)和结果,但更关注不同程序的优化。不仅考察清算程序效率,也衡量重整程序的时间成本,以及两者在实践中的成功率等。这反映出其关注既要快地处置不良企业,又要有效地拯救可存续企业。

债权人协调与参与:新版强化了对债权人协调机制的关注,包括庭内的债权人委员会、表决分组制度,以及庭外协商中债权人自愿协议的框架。通过评估法律是否允许债权人集体谈判、是否有抑制少数债权人阻挠的措施,来衡量债权人群体协同行动的便利度。

透明度和制度保障:B-READY更加注重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制度支撑。如评估是否建立公开的破产信息系统、是否公布平均办理时长等;以及法院及管理人队伍是否专业、高效。另外,对数字化服务的考察提高了透明度和便捷性权重(例如线上拍卖、电子备案等也能提高信息公开和执行效率)。这些都体现出对透明、公正环境的重视。

法律支持与可执行性:新框架评估多方面的法律支持,既包括旧版强调的债务人在破产中的保护和融资(如继续经营、优先融资权等),也包括法律对庭外协议的支持(例如是否有指引鼓励银行和债务人进行庭外谈判)以及跨境可执行性(如外国重组方案在本国能否被承认)。通过检查有无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采纳,来判断债务重组方案的可执行性和最终效果跨越司法管辖区的能力。

八、结语

总的来看,BusinessReady体现出“维护可持续经营”的评估取向:既衡量清算效率,也更重视重整和庭外救助机制的完善,平衡债权人回收和债务人续存这两方面利益。其关注点扩展反映在指标上,就是除了效率外,还强调协商机制健全、信息透明公开、法律体系灵活、支持多元化的救济途径。这与旧版主要偏重于法院内程序效率和债权回收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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