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
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意味着股东投入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实质是将股权投资转化为债权投资,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因此,对于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可以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一要考察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是否达到“明显”的程度。这需要根据一般商业交易原则、商业惯例、行业监管要求等,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不能仅将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运作所需资金做简单对比进行判断。第二,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投资风险不匹配应达到一定时间段,如果只是一时的不匹配,不宜轻易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做劣后处理。
关于公司正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的认定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依靠”。所谓“依靠”,是指指望或仰仗某种力量来达到一定目的,就筹集资金维持正常运作而言,被“依靠”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提供的资金,应构成公司正常运作资金的主要部分,也即公司正常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借款,如果仅少部分或少量来源于上述借款,不宜将此类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
阅读提示
在实践中,利用股东或关联公司的借款进行经营,是常见的经营模式。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股方的不法侵害,《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关联企业间“横平居次”的清偿原则。根据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有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但股东、关联方劣后债权的认定标准不明确。现提供案例一则,说明司法实践中股东劣后债权的认定标准,供参考。
案情简介
荣惠畜牧公司共向股东借款24笔,发生于2011年7月26日至2018年6月20日,合计7305.375万元,另向关联公司重庆恒升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借款340万元。上述借款的用途除50万元用于“周转金”外,其余为还银行贷款及支付湖南建工集团工程款。荣惠畜牧公司成立至该公司被裁定破产清算,公司的资金来源情况如下:注册资金3000万元、向银行借款8100万元、向股东借款7305.375万元、向关联公司借款340万元、政府补助7252.624225万元、经营收入3389.159915万元,合计29387.15914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39条规定: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裁判观点
一、一审法院(荣昌区法院)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建工集团主张重庆交运集团对荣惠畜牧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81986673.07元性质为劣后债权,重庆交运集团、荣惠畜牧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首先,荣惠畜牧公司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虽已全部投资到位,但其经营的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项目投资测算高达2.2亿元,截止2014年3月31日,荣惠畜牧公司为该项目一期工程实际筹集到位的资金为142784964.51元,而实际支出则为171978960.45元,尚有29193995.94元资金缺口。荣惠畜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远远超出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与其经营项目的资金需求及其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其次,在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项目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荣惠畜牧公司的资金危机明显显露,从荣惠畜牧公司于2011年7月后分别向其股东重庆金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泰华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商业投资集团(原渝惠食品集团)多次大量借款的事实可以得出以上结论。荣惠畜牧公司在出现资金危机后选择向股东借款,而非通过增资方式筹集资金,其有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的可能。荣惠畜牧公司仅向大股东商业投资集团不断借款所产生的本息就高达81986673.07元,占荣惠畜牧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所有破产债权总额的近50%,且远远超过了其注册资本3000万元,应属荣惠畜牧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形。再次,《渝惠食品集团关于同意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立项的批复》、2010年9月28日《荣惠畜牧公司董事会决议》、《荣惠畜牧公司市场建设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载明的内容显示,荣惠畜牧公司项目的立项由大股东商业投资集团(原渝惠食品集团)同意,荣惠畜牧公司的资金使用需要该大股东审批同意,商业投资集团作为荣惠畜牧公司的母公司,参与了荣惠畜牧公司的生产经营,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起了主要作用。后商业投资集团将其债权及其在荣惠畜牧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重庆交运集团,在荣惠畜牧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重庆交运集团应负相关责任。在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负债筹集,股东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可以被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因此,应认定重庆交运集团的破产债权可有别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劣后清偿。在破产案审理过程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定重庆交运集团的债权总额为81986673.07元,因此对湖南建工集团要求将重庆交运集团对荣惠畜牧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81986673.07元确认为劣后债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二审法院(重庆五中院)
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意味着股东投入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实质是将股权投资转化为债权投资,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因此,对于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可以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双方对重庆交运集团享有的债权是否属于上述劣后债权发生争议,应根据相关事实进行分析,认定本案是否具备上述特征,进而判断重庆交运集团的债权是否劣后。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一要考察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是否达到“明显”的程度。这需要根据一般商业交易原则、商业惯例、行业监管要求等,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不能仅将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运作所需资金做简单对比进行判断。第二,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投资风险不匹配应达到一定时间段,如果只是一时的不匹配,不宜轻易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做劣后处理。
就本案而言,荣惠畜牧公司开发的是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实践中此类项目存在投入资金大于成立时注册资本,通过融资及政府扶持资金等方式弥补投资资金不足的做法。荣惠畜牧公司正是在注册资本仅为3000万元的情况下启动2.2亿元的项目,通过融资及政府扶持资金等方式弥补投资资金的不足,就项目一期而言确实也启动并竣工。但是,项目一期工程2011年6月15日竣工验收后,企业资金不足以维持续建和公司正常运作,二期工程至今尚未实施,企业长期陷入停滞并不能清偿巨额债务。可见,虽然荣惠畜牧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筹资弥补注册资金不足,启动并推进了项目的部分建设,但一期建成后明显缺乏资金维持公司经营和推进项目,这一状态持续至今并无明显改善,应认定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负担公司正常运作达到了“明显”的程度。
关于公司正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的认定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依靠”。所谓“依靠”,是指指望或仰仗某种力量来达到一定目的,就筹集资金维持正常运作而言,被“依靠”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提供的资金,应构成公司正常运作资金的主要部分,也即公司正常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借款,如果仅少部分或少量来源于上述借款,不宜将此类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
荣惠畜牧公司成立至该公司被裁定破产清算,该公司获取的维持公司运作的各种资金(包括注册资金、银行借款、股东及关联公司借款、政府补助及经营收入)合计29387.15914万元,其中荣惠畜牧公司向股东借款24笔共计7305.375万元(其中向商业投资集团即原渝惠食品集团借款6680.38万元)。对比荣惠畜牧公司所筹集的各种运作资金和向股东的借款,向股东借款仅占荣惠畜牧公司运作所需资金的24.9%,应认定只有少部分公司正常运作资金来源于向股东借款。
综上所述,荣惠畜牧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弥补成立时注册资金不足,启动并推进了项目的部分建设,但公司注册资本金仍然明显不足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尽管如此,由于公司正常运作的资金并非主要来源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借款,不宜将本案股东借款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
案件来源
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5民终1126号
裁判日期:2021年0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