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高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作者:华信清算 时间:2007-05-19 阅读次数:752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为保障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我院拟编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管理人分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在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上述机构和人员自愿申请编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下称《管理人名册》)的可提出申请。
(一)律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公司自愿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近三年办理企业委托的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年均不少于50件;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均不低于100万元,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
(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公司自愿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人(威海、日照、莱芜三市不少于10人);近三年办理企业审计类业务年均不少于80件;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公司自愿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执业时间2年以上;具有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各不少于3人;近二年办理过企业破产事务;近二年业务收入年均约50万元,依法纳税;有稳定的住所;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具有相应理论研究基础;有执业责任保险。
(四)个人。申请人为已经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
1、律师。执业时间不少于8年;近三年代理企业委托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年均不少于5件;依法纳税;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的文章;有受聘于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经历;有执业责任保险。
2、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不少于8年;近三年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年均不少于2件;近三年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年均不少于1件;依法纳税;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的文章;有受聘于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经历;有执业责任保险。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1、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章程。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律师事务所应注明在本机构执业5年以上专职人员、二级以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应注明在本机构执业5年以上专职人员;破产清算事务所应注明具有双重资格的人员、在本机构执业2年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4、近三年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近三年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的明细材料。
8、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文章的明细材料。
9、近三年年收入、年纳税、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明细材料。
10、住所地证明。
11、执业责任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在本机构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近三年完税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近三年办理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的明细材料;现受聘于企业顾问的明细材料;近三年发表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学术文章的明细材料。
8、现担任本行业协会等组织职务的任职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该组织证明。
三、名额分配
威海、日照、莱芜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区域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不超过5家,个人管理人不超过5人;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区域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不超过8家,个人管理人不超过10人。
四、评定标准、程序
(一)评定标准。
1、社会中介机构评定标准。根据主体资格、注册资金、执业年限、专职从业人数、二级以上律师数、专职从业人员稳定情况、执业责任保险、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数量及经验、受司法机关委托工作情况、受聘担任企业顾问、学术研究、年收入、依法纳税、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办公场地、行业自律性组织评价、社会评价、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有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等综合评定。满分为110分。
2、个人评定标准。根据执业年限、执业等级(仅用于律师)、办理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数量、办理企业破产清算经验、学术水平、依法纳税、行业协会任职、受聘担任企业顾问、行业自律组织及所在机构评价、执业责任保险、社会评价、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具有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等综合评定。满分为100分。
(二)程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人民法院的负责人、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人员、技术室人员、监察室人员等人员组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人的申报条件、评定标准、程序、发布公告;符合公告条件的申报人到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送交申报材料;各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标准对申报人初审后,将名单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编制初审名册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对符合破产案件管理人条件的申报人编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在全国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未依照该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凡符合本公告申报条件,自愿申请编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或者个人,均可到本院或者各中级人民法院领取《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申请表》,或者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www.sdcourt.gov.cn)下载申请表,填写后与本公告所列其它材料一式10份到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报。
七、联系方式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联系人陈晖
电话:(0531)86323205 传真:(0531)86323206
2、监督电话:(0531)85699905
(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晓磊
电话:(0531)89257206 传真:(0531)89257206或89257430
(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石满朵
电话:(0532)83886312 传真:(0532)83886312或83862133
(四)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李刚
电话:(0533)3198256 传真:(0533)3182460
(五)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陈训贵
电话:(0632)8681218 传真:(0632)8681279
(六)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岳新民
电话:(0546)8381615 传真:(0546)8381615
(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刘湘丽
电话:(0535)6676105 传真:(0535)6676333
(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吴新明
电话:(0536)8189210 传真:(0536)8189066
(九)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徐飞
电话:(0537)2103240 传真:(0537)2103003
(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雷澎
电话:(0538)6986168 传真:(0538)6995911
(十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董光成
电话:(0631)5289786 传真:(0631)5207234
(十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孙家胜
电话:(0633)8784755 传真:(0633)8784416
(十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崔玺
电话:(0543)3387601 传真:(0543)3387610
(十四)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宛荣刚
电话:(0534)2383855 传真:(0534)2383855
(十五)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庄宏涛
电话:(0635)8360592 传真:(0635)8361511
(十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张亚峰
电话:(0539)8128118 传真:(0539)8128148
(十七)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杨学臣
电话:(0530)5321097 传真:(0530)5335746
(十八)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振芳
电话:(0634)6217310 传真:(0634)6236220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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