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法实施与中小微企业权益保障知识问答
作者: 时间:2013-05-24 阅读次数:8133 次 来自:诸暨网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破产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破产清算法,也是对有挽救希望企业依法进行帮扶的司法重整法,还是正常经营中的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和债权债务管理的风险预警法。浙江是中小微企业大省,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和中小微企业息息相关。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了解和掌握企业破产法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要点,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配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的发布,组织编写了《企业破产法实施与中小微企业权益保障知识问答》。本报现予以刊登。
实例
某地区有A、B 企业,两企业主私交不错,A企业向银行融资,B企业为其担保;B企业向银行融资时,A企业也为其担保,互保额度达到1亿元。后B企业有2亿元到期应收账款未如期收回,且其中1.5亿元极可能成为坏账,B企业因此陷入现金流枯竭、资不抵债的境地。恰逢B企业有3000万贷款到期需要周转,最终因B企业失去偿付能力而由其互保单位A企业予以代偿。众多债权人知悉B企业的境况后,纷纷上门要债,部分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B企业资产、冻结其银行账户,B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B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后,相关金融机构债权人纷纷通知B企业其贷款提前到期,并陆续向担保单位A企业施加压力,要求履行担保代偿责任。而A企业因替B企业代偿了3000万元,引发相关债权人的担忧与紧张,频繁发生金融机构抽贷、减贷现象。A企业虽然营收状况不错,盈利前景也较乐观,但也面临巨大的现金流中断的风险,如继续为B企业代偿,其自身的良性运营也将被打破,甚至面临关门倒闭的结局。
针对A、B企业出现的困难现状,该如何处理,各相关方犹豫不定,心存疑虑。
处此困境,B企业主不想企业就此倒下,向亲朋好友借款用于维持企业生产运营,但举步维艰,于是向各方求助、向律师咨询。
一、企业主篇
1.客户单位拖欠巨额应收款项不付,如何处理?
答:可以向这些客户单位依法催要,如催要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对方支付,并追究违约责任。
2.债权人到法院起诉,查封、冻结了资产、账户,导致B企业后续经营困难,有何解决办法?
答:对于这些诉讼,可以依法应诉。对于不实诉讼,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对于欠款事实清楚的负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如债权人同意可以商请债权人撤诉,或者协商分期付款方案,以缓解短期还款压力。
3. A企业为B企业担保的其他7000万贷款陆续到期或被宣告提前到期,B企业主不想害了A企业,如何处理?
答:可以与银行、A企业一起协商,是否可以由B企业继续贷款,由A企业继续担保,以减少对A企业的影响。
4. 部分债权人协商不好,每天上门逼债,还有部分债权人已经拿到法院生效判决,要求执行拍卖B公司资产,如何处理?
答:建议考虑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首先,可以考虑把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处置掉,还掉部分欠款,瘦身减负;其次,与债权人协商,是否可以分期付款,达到暂时停止支付或减少短期支付额度的效果;再者,考虑让渡企业股权,吸引投资者注资入股,缓解资金压力;最后,也可以考虑与申请执行拍卖的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协商债转股,减轻现实付款压力,使得企业总体负债规模降低,负担减轻,慢慢恢复良性运营。
5.有债权人申请B企业破产,那我们企业是否只能关门倒闭?
答:并不是申请破产,企业就必然倒闭。中国的破产法其实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分别是破产清算制度、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只有第一种是用于处理企业关门倒闭的制度,后两种都不是宣告企业立即死亡,而是救助碰到债务危机企业的破产保护制度。所以你要先看债权人是如何申请的,究竟申请企业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如果债权人申请的是企业破产重整,债务人愿意重整,法院也同意受理,那么就意味着启动了救助企业的程序,而不是宣告企业倒闭死亡的程序。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债务人或者其股东认为企业还是可以救活的,现在碰到的困难只是暂时的,同样可以申请法院不要破产清算,而是申请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如果债务人能够提交相对具有可操作性的思路和方案,法院是有可能同意启动救助程序的,即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
6. 破产重整后,我们企业还能继续经营吗?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对救活我们企业有哪些帮助?
答:法院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后,如果继续营业有利于维持企业资产价值,有利于企业救活,在你们企业提出继续生产经营的请求后,经法院批准是可以继续维持生产经营的。
破产重整对救活企业除了上面讲到的可以继续经营的帮助外,还有以下帮助:
(1)停息止付 所有破产前拖欠的欠款应暂停支付,有利息负担的停止计息,如此一来,可以缓解企业现金流不足的压力;
(2)封闭运营 在重整程序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种相对封闭的运营,原先已经开始的资产执行拍卖程序必须停止,冻结的账户也可以申请解封,由此使得企业可以取得一个喘息机会,利于恢复良性运营。
(3)财产保全 进入重整程序后,即使企业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也要暂停权利的行使,那就有助于保持企业资产的完整性。
(4)合法减债 在重整程序中,如果最终查明的资产和负债严重不成比例,可以提交削减债务的方案供债权人大会表决,如果债权人大会通过且法院批准,就可以依法核减负债规模,有利于重整后的企业轻装上阵。
(5)少数服从多数机制 前面提到的债务重组模式,需要每个债权人的同意,如果碰到个别债权人不同意就可能没法操作下去,但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相关重大事项的表决机制不是一致同意,而是适用少数服从多数机制,这样就有利于共识的达成。
7.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答:B企业的外部债权人可以申请,B企业自身也可以申请,当债权人申请B企业破产清算时,B企业的股东也可以申请,但申请股东的持股比例应超出10%以上。
8.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的条件有哪些?
答: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已经到期的负债,并且已经资不抵债;或者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后续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这是条件一。条件二,企业具有救活的价值,即企业救活对相关各方(如债权人、职工等等)更有好处,如可以提高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此外,企业应当具有救活的可能性,如主营业务虽然碰到一些困难,但是后续前景较好,具有不错的盈利能力。
9.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何区别?
答:破产和解也是破产保护方式之一,破产和解更强调受困企业自身与外部债权人协商沟通,是相比较破产重整更为简捷操作的一种机制。对于维持企业继续经营的角度来说,破产和解不能限制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要和解成功,首先要取得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支持。
10.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和解?
答:破产和解是由债务人也就是发生债务危机的企业自身提出申请的。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的阶段既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也可以在法院受理了破产清算后、未正式宣告企业破产前。
11.破产和解的表决机制与破产重整有何区别?
答:破产和解也是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的,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和解方案)获得出席债权人会议过半数债权人的同意,并且其所持有的债权额占没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不需要每一个债权人的同意。但是,与破产重整不同的是,破产和解方案的表决不适用分组表决方式,其中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不参加投票表决,需要与他们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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