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法》充分保护职工债权
作者: 时间:2019-11-20 阅读次数:93 次 来自:汇业强制与破产清算公众号
1.职工债权定义
根据《企业破产法》四十八条规定,破产企业劳动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宜对该条作扩大解释,即破产企业劳动债权应包含除上述法律规定列明的项目之外,劳动法律及其有关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和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发生工伤事故和视同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致残职工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职工生前承担抚养、赡养、扶养责任的亲属所需费用;发生工伤或者工亡事故,企业应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如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职工债权优先地位
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3.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及职工集资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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