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
作者: 时间:2014-03-11 阅读次数:572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1、产生的法律关系基础不同
破产费用是各项程序性费用的总称,属成本性支出和常规性支出。如破产案件受理费,是破产案件开始的基础性成本支出;如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是常规性的支出,这些成本性支出和常规性支出,在破产程序一开始,就基本上都是可预见到的。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负担的债务的总称,是非程序性债务,主要是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为了维持、防止减损、增益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合理负担。如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或者是为了管理债务人财产却意外出现的债务,如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债务人财产本身产生的无法预料的债务,如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侵权之债。
2、支出目的不同
破产费用用于支付破产案件的诉讼费和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日常管理,共益债务支出的目的在于为债务人财产保值和增值或者避免损害,如继续履行合同、继续经营、无因管理、因债务人不当得利、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亦是围绕债务人财产产生的必要支出。
3、支付对象不同
破产费用的支付对象是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和接管财产的管理人、工作人员,支付对象是特定的。共益债务的支付对象则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比如合同相对方、无因管理人、不当得利受害人、为继续营业而雇用的劳动者、受职务行为损害或受债务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都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不同
破产费用必定造成债务人财产的减损,但非支出不可,如果不支出,破产程序就无法继续。共益债务未必造成债务人财产的减损,还可能产生积极意义,如继续履行合同、继续经营,都可能使债务人财产保值甚至增值。不是所有的共益债务都是非支出不可的,有些是充分衡量可能给债务人财产带来的利益得失后的取舍。比如继续营业、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
5、支付程序不同
破产费用由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支付,破产费用的支出多数没有严格的程序,《企业破产法》仅在第61条规定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的合理性由债权人会议审查。共益债务则不同,《企业破产法》在第61、68、69条对共益债务设定了严格的决定程序,对影响重大的共益债务,应经过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由管理人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异议时由人民法院裁决。例如,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由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债务人有关人员应根据债权人委员会的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提供相关文件,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请求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6、清偿顺序不同
《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破产费用优先受偿。因为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进行的前提,如果破产费用不能支付,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程序继续下去已没有意义,因为已无财产可向债权人受偿,因此,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支付的,破产程序应及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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