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消费者侵权债权的保护
——以三鹿奶粉事件为起点
作者:郭娅丽 时间:2015-03-16 阅读次数:1105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014 年 7 月 20 日,有媒体报道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变质等劣 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福喜公司是是美国 OSI 集团在华设立的独资企业,它主要为麦 当劳、百胜、星巴克、宜家等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提供肉类、海鲜、米面制作及蔬菜 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业务,该事件再一次牵动了一向信奉洋品牌的国人的神经,联想2008 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受害人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得到赔偿的现实,社会公众对消 费者权益的保护充满了无奈与悲凉。一方面,社会公众不约而同地指向监管者的监管不力,另一方面,我们关注到大规模侵权事件中侵权债权人 的法律保护制度缺失也是 问题的关键之一。本文将以三鹿奶粉事件为起点展开分析,梳理国内外相关制度,完 善我国对侵权债权人的保护制度。
一、三鹿奶粉事件为中心:从现时债权人到未来债权人
根据侵权债权人产生的时间不同,将其分为两类:现时侵权债权人和未来侵权债权人,顾名思义,前者是指侵权事件发生时债务人存续的已知的债权人,后者是指债务人注销后发生侵权损害后果而新出现的侵权债权人。
(一)三鹿破产案件民事责任赔偿的梳理:现时侵权债权如何清偿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现于 2008 年 6 月,截至 2008 年 11 月 27 日 8 时,全国累计 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 29.4 万人。 对于三鹿问题奶粉的受害者的民事赔偿问题,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8 年 9月到 2008 年 12 月,由各级政府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的标准,给医疗机构提 供补助。其间陆续有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均未立案。第二阶段:由 卫生部牵头成立的问题奶粉赔偿调查小组拟定的民事赔偿方案中,政府和三鹿等 22家问题奶粉企业共同承担 40 亿元。其中,26 亿元的检查费用由政府负担,其余的资 金则由 22 家问题奶粉企业,按各自品牌产品确诊患儿数量、产品市场占有率、产品 三聚氰胺检测结果等综合考虑进行分配,三鹿集团需要支付 9 亿元左右,用于支付患 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赔偿方案中还有一项总额为 2 亿元的医疗赔偿基金,由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进行管理和运作。 从 2009 年 1 月起, 基金根据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向因食用问题奶粉而患上五类相关 疾病的患儿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直至患儿年满 18 周岁。第三阶段:2008 年 12 月 24 日,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部分患儿家属未接受由卫生部牵头起草的赔偿方案, 希望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优先获得赔偿。2009 年 12 月 28 日,石家庄中院作出 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分配的三鹿破产程序。同日,首起三鹿赔偿诉讼在北京市顺义 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鹿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 定,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
梳理该事件中的民事赔偿的整个过程,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主要依据破产法的规定 作出裁定。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为:担保债权、劳动债权、国家 税款、普通债权。该事件中患儿遭受人身损害所享有的债权属于侵权债权,消费者侵 权债权属于非合意之债,当事人无法预知风险的存在,不可能提前设定担保,因此侵权债权人属于普通债权人。损害发生时三鹿公司仍然存续,属于现时债权人。当顺序 在前的债权清偿完毕后没有剩余财产时,普通债权人不能得到任何清偿。
(二)三元重组三鹿资产转让情况的追踪:未来侵权债权如何清偿 针对法院这一裁定结果,曾有观点提出可要求大股东恒天然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前提有 两个:一是恒天然从公司解散破产中分得财产,二是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出现人格混 同情形。本案中两个条件均不符合,无从适用。即使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由于我 国认可的两种公司中股东均承担有限责任、不连带责任,未来债权人要起诉所有股东 方可实现诉求,对于侵权债权人来说债权实现的成本高昂,不具备可行性。
当我们向前追溯三鹿及其股东无法解决赔偿责任后,不妨将目光聚焦到三鹿的后 继者三元身上。据报道,三元实际已经介入三鹿很深,从较早时候就协商并购,破产 案件发生后,三鹿马上托管几条生产线开始生产。随着三鹿集团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 序,三元作为有关部门指定的战略重组方竞拍三鹿,最终获得三鹿集团 7~8 家核心工 厂、原有的生产技术、健全的经营团队、销售渠道、销售市场,这些都是三鹿的优质资产。 如果要求三元代替三鹿承担责任,必须有合理和合法的依据。而三元重组三鹿 更多是政府意愿的产物,重组后经营情况并不理想。
而且,类似事件中后继者面对的将不仅是现时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问题,实践中 还可能出现大量的未来侵权债权人,如:(1)由于产品的使用周期年限较长,特别是 一些耐用消费品,类似大规模侵权事件极可能发生在债务人已经终止之后,相应地出 现了大量的未来债权人;(2)有的企业违法经营获利后,经营期限届满注销企业,其 财产已转让,此后其产品质量出现侵权事件,此时将可能有大量未来债权人;(3)有 的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机关行政罚款,由于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而发生破产, 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出现了新的受害人,他们也属于未来债权人;(4)企业经营期限内 违法经营未被发现,该企业注销后另行注册新企业,或将主要财产转让给受让人企业, 改头换面重新营业,此时出现了原企业的未来债权人。如此情形不一而足,这部分未来侵权人的利益保护均成为难题。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审查
- 下一篇:俞勇:民营银行-风险这样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