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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职工债权的保护

作者: 时间:2015-11-19 阅读次数:7879 次 来自:网络

    【案情】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愈发激烈,行业洗牌加速,各类企业在市场中升降沉浮,作为企业退出机制的破产清算已不容忽视。妥善处置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是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从小处说,关系着破产清算能否顺利进行,从大处说,关乎破产清算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清算中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做一简述,以求抛砖引玉,供项目实践中参考。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给予了足够关照

  1、《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要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以民为本,保障和谐。

  2、该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法院依此也可以对破产企业予以监督,凡是未能依法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未能核查职工社保等的企业可能无法顺利启动破产。

  3、该法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减轻了职工负担,又维护了职工诉权。

  4、该法第59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赋予了职工“参与权”与“表决权”。第67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这样可以使得破产透明化,加强了破产程序的监督机制。

  5、该法113条规定了职工债权的内容,以及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顺位。职工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种类齐全,内涵丰富,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几大项目均包含其中,并规定在普通债权之前受偿。

  二、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范围

  1、工资

  职工债权中的工资应做广义理解,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该条款系在《企业破产法(试行)》阶段作出,考虑到当时职工债权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的法律规定,将职工集资款参照工资处理,更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但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今天,职工集资款债权则定性为普通债权,未列入工资范围。

  2、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

  医疗费是指职工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而言,在医保范围内的职工医疗费系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诸如未为职工参保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应属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

  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在确认该职工债权时,首先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审查职工是否经过工伤认定,而后要区别哪些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是用人单位支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3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应由企业支付的部分才能列入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

  抚恤金是指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了工亡情况下,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系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进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该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而是位列职工债权之后,作为第二顺位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破产企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4、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主要体现在对破产后、退休前职工的生活保障方面。作为职工债权的经济补偿金包括破产前应付未付和破产后应付两部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违法而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类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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