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民终3513号“王如生、淮安市万润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案”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性,即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本案当事人曾系债务人控股股东、现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基于此,可以认定债务人系由其实际控制,而非其隶属于债务人,双方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其主张职工债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王如生主张其同时系万润公司的员工,应当领取工资,但万润公司对此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王如生自认其担任万润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该身份与职工在本质属性、表现形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且受不同的法律制度调整。现股东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举证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王如生的举证并不能证明其与万润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成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故其要求确认对万润公司享有职工债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性,即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本案中,王如生曾系万润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王如生认可在转让股份后其仍然是万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基于此,可以认定万润公司系由王如生实际控制,而非王如生隶属于万润公司,双方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现王如生基于与万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职工债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民法研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