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的不断加强,两地法院跨境破产协作的需求日益迫切。本文从个案探索中回溯我国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实践路径,推演其发展逻辑,并与《会议纪要》、《试点意见》和《实用指南》进行对比,发现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制度逐步彰显修正普及主义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引下,本文检视《试点意见》与《实用指南》规则的衔接性,正视跨境企业VIE模式中的管辖冲突,认为应当以“实质联系审查”确定VIE企业的“主要利益中心”,缓解管辖冲突;以推进规则细化、建设破产协作系统弥合因“两地法律有交集部分”、“综合判断后另行批准”等原则性规范引发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实践演进
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逻辑演化经历了从实践检视到规范推进的过程。从“广信案”到“香港森信案”,两地法院通过个案探索逐步确立了跨境破产司法协作的基本原则和实践路径。在修正普及主义原则的指引下,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制度逐步彰显。
在实践检视阶段,内地与香港法院通过个案探索,逐步确立了跨境破产司法协作的基本原则和实践路径。例如,在“广信案”中,香港高等法院Gill法官援引英美法相关案例,认为在破产案件中对债权人进行平等分配非常重要,广信财产应当统一收集并统一进行财产清算,同一类别的债权人无论身处何地均应得到按比例分配的平等待遇。在“香港森信案”中,内地与香港法院共同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在规范推进阶段,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制度逐步彰显修正普及主义原则。例如,《会议纪要》、《试点意见》和《实用指南》的出台,标志着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制度逐步彰显修正普及主义原则。修正普及主义主张,对于跨境破产案件,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可以在考虑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否有违本国公共秩序等因素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是否承认及协助该债务人注册地法院所进行的破产程序。
总之,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逻辑演化经历了从实践检视到规范推进的过程,逐步确立了跨境破产司法协作的基本原则和实践路径,并逐步彰显修正普及主义原则。
三、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机制衔接需求
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司法协助机制主要在规则缺口、管辖冲突和效力冲突三个方面存在着衔接需求。首先,在规则缺口方面,《试点意见》与《实用指南》在成文与非成文路径之间存在适用差异,需要明确“公序良俗保留”的理解与适用,以及破除“互惠原则”。其次,在管辖冲突方面,跨境破产企业VIE模式中的内地合法性与“主要利益中心”判断存在冲突,需要通过“实质联系审查”确定VIE企业的“主要利益中心”,以缓解管辖冲突。最后,在效力冲突方面,承认与协助执行范围具有不确定性,需要通过推进规则细化、建设破产协作系统来弥合因“两地法律有交集部分”、“综合判断后另行批准”等原则性规范引发的不确定性风险。
四、跨境破产司法协作的规则调试
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协作机制规则调适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以试行弥合实体法差异、VIE模式跨境破产程序介入“实质联系审查”、以跨境破产协作系统增进执行范围协同。
首先,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以试行弥合实体法差异。由于《会谈纪要》与《试点意见》在两地跨境破产协作上迈出了创设性的步伐,但由于其仅属于规范性司法文件,不能创设现有法律制度中未作规定的程序,更不能与现有法律相冲突,滞缓了试点效率。因此,在《会谈纪要》与《试点意见》实践的基础上,亦有着通过立法来推进跨境破产发展的需求。配合国家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定位,这种立法需求可以通过粤港澳三地协同立法率先试行规则调整的效果。以立法效应视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定位中重要的一项为构建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这一示范不仅是物质层面的贡献,亦应当在制度层面为国家提供独特的智慧与经验。粤港澳大湾区涵盖了两大法系、三个法域,涉及省、设区的市、经济特区与特别行政区,涉及法律、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需要协同立法来推进跨境破产发展。
其次,VIE模式跨境破产程序介入“实质联系审查”。在跨境破产中,VIE结构在跨境破产中,“附属程序”概念难以在两地跨境破产案件中直接采用;不能突破《企业破产法》中对“住所地”管辖的规定,极易造成平行破产的僵局。因此,需要以“实质联系审查”确定VIE企业的“主要利益中心”,以缓解管辖冲突。
最后,以跨境破产协作系统增进执行范围协同。跨境破产协作系统可以增进执行范围协同,包括建立跨境破产协作系统、完善跨境破产协作系统、推进跨境破产协作系统应用等方面。通过跨境破产协作系统,可以增进执行范围协同,提高跨境破产协作的效率和效果。
来源:开炫公勤破产管理人联合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