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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破产法庭 成都破产法庭关于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

关于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

按照川渝两地高级人民法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破产审判合作协议》要求,2023年11月21日,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召开第二次破产审判协作会议,对分属两地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进行讨论协商,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核心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有争议的,由两家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实质合并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已指定管理人的,管辖法院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二、经审查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确定集中管辖的,由集中管辖法院指定管理人。协调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已指定管理人的,管辖法院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未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确定集中管辖的,可由两家法院协商确定指定管理人。

三、协调审理的破产案件,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在各自受理法院的指导下互通信息、协调进度、提供协助。

四、各关联企业成员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破产的,两家破产法庭应当自知道该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通报所了解的本地企业情况。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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