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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重整保护制度的规定,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重整案件债权申报、审查和救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债权申报

1.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应当根据债务人资产、负债规模、已知债权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事项、管理人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适用简易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件,应当对所适用的程序一并公告。

债权申报期限自本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

2.债权人应当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3.在本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但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补充申报的除外。

二、重整保护期制度

4.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重整保护期内行使权利。在重整保护期届满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本规则第6条规定的已知债权人除外。重整保护期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一年期间。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后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由管理人审查后在债权表中作为单独类型进行登记,并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类别注明清偿条件。

三、无正当理由未申报债权失权制度

5.自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本院应当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送达债权申报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书,通知材料需列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及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应当详细登记已知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知时间、发送通知的方式、送达情况等,并将送达凭证归档入卷。

经债权人同意,本院和管理人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债权人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已知债权人是指根据管理人已接管的债务清册、合同、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等债务人资料,以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破产申请材料等,能够查明有效联系方式的债权人。

6.已知债权人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书后,非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务人不再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7.已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清偿责任,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以该债权人存在前条规定的失权情形为由拒绝履行的,应当向债权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供债权申报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书等通知材料的送达凭证。

四、重整与破产清算的程序衔接

8.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已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在重整程序中不再另行确定。本院应当发布裁定债务人重整公告,并载明《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事项。

管理人应当于本院裁定重整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未申报的已知债权人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申报债权,送达债权申报通知和失权后果告知书。

9.本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或者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并参与财产分配,不受本规则第4条第1款、第6条规定的限制。

五、追加债权申报

10.债权人追加债权申报的,应当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

对逾期追加申报的债权,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六、附则

11.本规则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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