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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案例 |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与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管辖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135号“蔡娟、冯涛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案”

【裁判要旨】

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破产债务人的衍生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立法初衷是为方便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科学的破产清算。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审理重点在于所要撤销的原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存在错误,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非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否合法,能否纳入资产分配表等问题,不属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受案范围。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提起撤销诉讼时,冠维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经由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审理的重点系生效调解书是否存在错误或瑕疵,是否侵害了原告的的合法权益,并非债权人对冠维公司债权是否合法以及能否纳入资产分配,且由作出生效文书的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和纠错,不会出现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撤销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文书的情况,更符合立法本意,故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应移送管辖的问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已经明确规定第三人应当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比较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原审法院的自身纠错功能;二是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对于该条中“有关债务人的”理解范围,一般应当理解为债务人在该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在本案中,冠维公司并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需说明的是,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与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管辖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规定。具体理由是:首先,这样更符合管辖制度的立法本意。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破产债务人的衍生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立法初衷是为方便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科学的破产清算。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审理重点在于所要撤销的原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存在错误,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非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否合法,能否纳入资产分配表等问题,不属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受案范围。其次,有利于查清事实,确保依法纠错。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原审案情,既有利于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又可以保证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损害控制到最小范围之内。而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有利于原审法院通过审理发现可能存在的审理楼栋,及时通过自我纠错,实现案件公平公正。再次,能够有效避免程序混乱。如果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可能造成由一个法院审理并撤销另一个平级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法律对管辖的特别规定可以将相关案件交由其他法院管辖。因此对于上诉人蔡娟主张的应当移送管辖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处理正确。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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