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结构的复杂化,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恶意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种债的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发频繁。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法律后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原告
原告是因债务人诈害行为而使债权实现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包括原权利人和继受取得债权的权利人,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
一般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若人民法院发现相对人未被列为被告的,应及时向原告释明,由原告决定是否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相对人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可追加相对人作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二、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合同法解释一”,已失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合同法解释一》虽已被废止,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与原《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并不冲突,即“原告就被告”,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仍然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适用除斥期间
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其权利的存续期间适用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且除斥期间
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债权人应注意在除斥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
四、行权的费用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一般包括合理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评估费、保全费用、为查明债务人诈害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债权人对于涉案财产的保存费用等。
五、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债权合法有效,且债权先于债务人诈害行为存在
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以财产给付为目的,包括现存的金钱债权以及将来可以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原则上债权应先于债务人诈害行为存在,如果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发生在先、债权成立在后,一般很难说债务人的行为与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债务人知道债权即将设立或者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极高,债务人为了逃避将来债务而事先处分财产,也可能构成撤销权成立的例外情形。
2、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了诈害行为
《民法典》将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分为两种。一是无偿处置财产,包括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有偿处置财产,包括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对于第二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有偿处置财产的行为,还要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也即需以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实务中法院一般会综合相对人与债务人的身份关系,如是否有亲属关系或股东关系等、债权是否公示以及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般经营者的正常判断、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考量。另外对于不合理价格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仍沿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的立法精神,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应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对比原《合同法》(已失效)中规定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现行《民法典》将此修订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关于影响债权实现这一标准的认定,最终看债务人是否丧失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显著下降,进而导致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或无法全部清偿这一结果。
六、法律后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行为被撤销后,相对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