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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案例 | 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不能再代表破产企业进行意思表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申235号“广州景艳鸿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被管理人接管,由管理人行使经营管理权、财产处置权以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见,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不能再代表破产企业进行意思表示。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在未获得破产管理人认可或授权的情形下,径行以债务人的名义提起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该再审申请不予接纳。

【案件事实】

再审申请人广州景艳鸿能源有限公司与(以下简称“景艳鸿公司”)被申请人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70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查明,本院收到再审申请人为景艳鸿公司的《再审申请书》,该申请书加盖“广州市高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高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及“刘尊”印章。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广州市高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高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系景艳鸿公司股东,刘尊系景艳鸿公司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粤01破申3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广州市塑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景艳鸿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本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担任景艳鸿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麦佳耀。

本案审查过程中,景艳鸿公司管理人向本院回复,管理人未对(2019)粤0106民初1700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景艳鸿公司股东申请再审的行为不能代表管理人的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终结审查广州景艳鸿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被管理人接管,由管理人行使经营管理权、财产处置权以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见,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不能再代表破产企业进行意思表示。本案中,景艳鸿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在未获得破产管理人认可或授权的情形下,径行以景艳鸿公司的名义提起本案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该再审申请不予接纳。

【相关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385号“浙江峰达防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郑孙国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企业即被管理人接管,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丧失,破产企业的诉讼代表人为管理人的负责人。原审法院将债务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仍列为现法定代表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若将债务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仍列为现法定代表人,则无异于认可原法定代表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然可以对外代表债务人从事民事活动,这将会导致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司代表权的混乱,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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