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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案例 | 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抵销的债权以依法申报、确认为前提?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4民终169号“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二审案”

【裁判要旨】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债权抵销权之规定,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抵销的债权以依法申报、确认为前提。债权人据以主张抵销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必须依法申报并最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通过管理人审查和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等程序,可以保证抵销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从而防止利用虚假债权侵蚀破产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润德常州公司提出的要求新业公司所欠物业费等债务抵销问题,依据合同法规定,债务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同时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债务,而另一方并不对这一方负有债务,则不发生抵销。本案中,从润德常州公司所举证据内容看,由于新业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润德常州公司应先向新业公司申报债权方式等待确认债权多少,如果对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而新业公司至今并未确认润德常州公司的债权且也未明确将本案债权与该债务进行抵销,在新业公司不同意债务抵销的情况下,不发生法定抵销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中不能相互抵销。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债权抵销权之规定,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抵销的债权以依法申报、确认为前提。债权人据以主张抵销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必须依法申报并最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通过管理人审查和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等程序,可以保证抵销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从而防止利用虚假债权侵蚀破产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因此,润德常州公司主张的债权尚未经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确认,在本案中径行主张抵销,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终5727号“温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城市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抵销权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有权主张破产抵销的前提是互负的债权债务数额明确无争议,并且据以主张抵销的主动债权还必须是经破产程序确认的破产债权,在前提不具备的情况下,即便当事人向管理人提出破产抵销申请,该抵销主张亦不成立,由此也就不涉及破产抵销是否生效及何时生效的问题。只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提出抵销才具有法律意义。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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