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企业破产法》作为我国商法体系下的商行为法,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此处的破产程序,并不单指破产清算;实际上,由于各商事主体所面临的经营困境各不相同,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以规定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三种程序来应对不同的破产情形,而本文的后续内容也将围绕如何启动破产,即破产原因这个层面来展开。
二、破产原因的法律依据
破产原因,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启动破产程序需以具备法定破产原因为前提条件。关于“破产原因”的详细规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如何认定具备破产原因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将破产原因再细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因此,陷入经营危机的企业法人,若意图启动破产程序,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
首先是情形一,A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A企业法人并未能完全清偿债务;此时应当认为A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A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仍无法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应认定A企业法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可视企业自身情况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个程序中选择其一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次是情形二,B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出现了足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事由,诸如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导致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企业内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和清偿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以致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此时同样应当认定B企业法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可视企业自身情况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个程序中选择其一向法院提出申请。
最后是情形三,C企业法人经营过程中虽然尚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但已出现经营危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此时也应认定C企业法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不过区别于上述情形一和二的是,C企业法人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四、结语
通过以上内容不难发现,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部分企业法人以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另一方面则恰好能体现立法者对于商事主体走向解散亦或是死亡的谨慎态度,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三种情形)时,才能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在实际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企业需要判断自身是否具备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条件,才能以正当方式开启破产程序,进而在相应程序中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梓钊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