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3)沪7101民初1654号“孙某等与某某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案”
【裁判要旨】
预告登记具有破产保护效力,即在不动产物权人陷于破产时对抗其他的债权人而保全请求权的目的实现。原告对双方未进行本登记已作出解释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被告虽主张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已失效情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曾通知原告办理本登记、逾期办理本登记的过错在于原告一方,故认定原告仍系案涉房屋合法的预告登记权利人。现预告登记权利人要求办理过户登记,应予以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其次,关于预告登记。本院认为,预告登记具有破产保护效力,即在不动产物权人陷于破产时对抗其他的债权人而保全请求权的目的实现。本案中,原告对双方未进行本登记已作出解释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而某某中心1虽主张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已失效情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曾通知原告办理本登记、逾期办理本登记的过错在于原告一方,故本院认定原告仍系案涉房屋合法的预告登记权利人。现预告登记权利人要求办理过户登记,应予以支持。
来源:民法研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