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权流动

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践探析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推进思路

2018年,浙江省台州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在总结省内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为浙江省内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提供制度基础及框架性办案流程指引。试点过程中,浙江法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大胆探索创新,逐步探索出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浙江实践”模式,为深圳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经验与借鉴。

一、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创新举措

据浙江省高院统计,2023年浙江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1275件,审结1122件,救助352名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成效明显。

(一)双重表决规则化解金融机构表决难

目前在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缺乏上位法及关于个人破产多数决的法律规定。为此,浙江省高院《工作指引》第4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探索采用双重表决规则等方式,即首先由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通过一项表决规则,然后根据通过的表决规则,对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以有效推进清理程序。这条规定为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化解金融机构表决难问题提供了操作路径,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践中最突出的创新举措之一。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钱塘法院”)2023年裁定受理的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就采取了该规则。该案债务人因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名下公司经营活动频繁,债权涉及供应商货款、施工人员劳务费用、金融借款及民间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债权人数量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企业破产法》和《工作指引》,在表决规则上设置两步走: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一致同意,表决通过该案的《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确定后续债权人会议对相关表决事项采用“双过半”的表决规则。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依照“双过半”规则,表决通过《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暨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个人债务清理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债务人可供偿债的财产范围,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及债权人金额,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分配方案的实施条件、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及普通债权首次分配比例,同时设置5年行为考察期,明确行为考察期内对债务人的监管方案,并在行为考察期届满后追加分配。2023年11月,钱塘法院裁定终结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以债务人财产特定比例为标准确定管理人报酬

当前,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经济回报非常低,部分案件中管理人履职普遍存在亏损情况,更多是依靠管理人的社会责任感在支撑案件办理。

在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中,债务人有500余万元资产可供清偿,还有部分资产可在行为考察期内评估拍卖用于清偿。管理人结合管理人办案人员配置,案件债权总额及债权人规模,办理时间和案件成效等多种因素,尝试在《个人债务清理方案》中加入管理人报酬和中介机构费用进行表决,参照《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标准,确定管理人报酬,得到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在该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表决通过。

事实上,浙江法院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早有管理人报酬市场化的先例。例如,2022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徐某某、庞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报酬就是参照《企业破产法》标准确定。

(三)利用金融机构“重整贷”进行债务清理

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多个典型案件均采用债务合并思路实现债务清理。债务人借助金融机构办理“重整贷”,将多个债权人压缩为一个金融债权人,债务人在“重整贷”期间仅需按贷款协议约定按时还款,虽然还款时间延长,但贷款利率合理,面临的债权人数量单一,极大地减轻了债务人面对多个债权人催讨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浙江的“重整贷”金额一般在30万—150万元之间,通过借助“重整贷”,债权人往往能提前一次性拿回债权人清偿款。虽然很多案件不能全额清偿,但在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清偿时间明显缩短,效率明显提高,因而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和支持。

二、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经验借鉴

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出清多个执行案件,为制度性解决执行难提供实践样本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位,个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无法因为破产而被彻底消化,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以下简称“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没有时间限制,易形成恶性循环。浙江省高院《工作指引》第4条第2款明确要求,债务人在管辖法院存在强制执行案件为案件受理条件之一。《个人债务清理方案》表决通过后,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如果债务人在行为考察期内如实申报收入、财产,不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那么受方案约束的债权人就无法对债务人享有的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结案重整与清算并重

深圳在办理个人破产案件过程中,坚持“以重整和解类再建型破产为主导,以清算类分配型破产为兜底”的原则,以及案件中债权本金清偿率较高的实践状况,都激励金融债权人积极参与个人破产程序,表决通过债务清理方案等方面的作用显著。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实践结果表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形式上并不局限于债权高清偿率的重整模式,诚信债务人提供特定时期内取得的财产以供清偿,清偿率较低的清算模式也有一定的可行性,甚至是浙江省的主流清理模式。

(二)多元化的债务清理方案提高案件办结率

“重整贷”债务合并模式具有可复制性,对于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清理债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的路径提供有力参考。除债务合并模式外,债务清理方案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融资(例如,亲友、雇主等第三方给予债务人的融资)进行债务重整,附清偿期限(5年行为考察期)的免债模式等多种方式实现债务清理。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践表明,增加债务清理模式路径可以提高案件成功办结率,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

三、深圳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建议

借鉴浙江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建议深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

(一)放宽适格债务人受理范围

目前,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主要以债务人直接申请个人破产为主,相应债权不需要强制执行即可进行处理,对减少终本案件堆积有积极影响。但是,深圳个人破产程序对存量终本案件的出清作用较小,根源在于深圳个人破产相对较严苛的适格债务人审查几乎将涉及执行的债务人完全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建议放宽适格债务人受理范围,为存量终本案件出清提供制度化出口。

(二)增加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数量

深圳个人破产程序如何助力解决存量执行难案件,增加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数量或许是一条可行路径。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践表明,在低清偿率的情况下,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仍能获得债权人同意,在5年行为考察期届满后可以免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过3年实践发现,集中且单一的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无法为全面适用个人破产程序提供实践素材,限制个人破产实践深入发展,减少了部分债务人寻求债务救济的可能。据此,建议增加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数量,借助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优势为清算类型个人破产案件的实践积累经验。

(三)开展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低清偿率实践

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的重整案件中,重整计划均要求债务人全额清偿债权本金,部分案件还存在全部或部分清偿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情况。毋庸置疑,高清偿率意味着容易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利于降低办案难度,成功办结案件。但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入实施,个人破产不应局限于全额清偿本金的重整案件的办理,应该向改革深水区进发,突破金融机构本金清偿的隐形壁垒。

(四)明确管理人报酬标准

管理人的履职能力是影响破产案件办理成效的关键因素,如何设计管理人报酬这一激励制度,决定管理人在个人破产办理中投入资源的意愿和力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稳步发展的基石。目前,个人破产案件没有明确的管理人报酬标准,已办结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低微,亟待完善。建议坚持公益性与市场性并重的原则确定个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为抓手,对于无法提取管理人报酬的案件,通过政府采购公共法律服务等方式确定办案援助经费,设置特定标准的管理人报酬,基本保障当选管理人的工作动力,体现公益性;对于有可供提取管理人报酬的案件,管理人需进行特定程序竞争后方能当选,管理人报酬以在程序中变现和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参照企业破产中的分段超额累退的计酬方式,以明显高于援助基金的办案经济回报调动管理人参与积极性,体现市场性。

来源:《深圳法治评论》2024年第1期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