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破申39号
申请人:威士玻尔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扬东路277号晶汇大厦3幢717室。
法定代表人:付成国。
被申请人:深圳市光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路与东环二路交汇处泽华大厦1304。
法定代表人:陈泽德。
申请人威士玻尔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威士玻尔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光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光核光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付成国到庭参加本案听证,被申请人光核光电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光核光电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5 日,认缴注册资本2011.6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依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光核光电公司应向威士玻尔公司支付货款143250元及利息。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光核光电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威士玻尔公司遂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27日,威士玻尔公司以光核光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该司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光核光电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认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债权,故依法将该执行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光核光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人威士玻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威士玻尔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光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贵松(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