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破申155号
申请人:陈春华,男,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南县硫市镇里岳村大木组。
申请人:石良生,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上元村6社6号。
申请人:李德喜,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8号19栋2楼12户。
申请人:廖红亮,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大地岭村第13村民小组。
申请人:邹立波,男,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16号。
申请人:向梓源,女,土家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民治人民路银泉花园8栋803。
申请人:张凡怡,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乐二街4栋210。
申请人:刘阳,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雪岗大道坂田金州嘉丽园11栋二单元208。
申请人:黄鹤鸣,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夏河村。
申请人:宋小利,女,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坪河乡梅子村4组。
申请人:舒东,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琼宇路3号6楼。
申请人:扶泽武,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石窖村第五村民小组05号。
申请人:赵飞,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赵寨村赵寨777号。
申请人:高新义,男,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公安县甘家厂乡永胜村一组。
被申请人: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观东路望成大厦6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肖志伟,总经理。
申请人陈春华等14名自然人以被申请人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瑞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参加了本案听证。
本院查明:依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1582号等14份劳动争议案件民事判决书,瑞谷公司应向陈春华等14名员工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余万元。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瑞谷公司未能向陈春华等14名员工清偿债务,陈春华等14名员工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瑞谷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0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6336.302万元,营业期限至2020年8月10日止。瑞谷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其在本案听证中确认无法清偿职工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瑞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陈春华等14名自然人对被申请人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贵松(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