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16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63号前海企业公馆01栋A单元一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高骏,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63号前海企业公馆4栋3楼。
法定代表人:吕兴隆。
申请人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众璨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众璨公司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华南国仲深裁【2018】D175号裁决书,裁决:一、《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月10日解除;二、众璨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租金466548.47元及对应的违约金;三、众璨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房屋维修基金共计466.56元及对应的违约金;四、众璨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经营管理费52253.43元及对应的违约金;五、众璨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空调使用费32611.7元、电费746.55元及水费162.4元;六、众璨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违约金156144.26元;七、仲裁费43724元,其中的70%即30606.8由众璨公司承担,剩余的30%即13117.2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众璨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众璨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8)粤03执162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3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众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