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557号
申请人:深圳市顺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中兴工业城5栋5楼52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3073X。
法定代表人:李峰。
被申请人:深圳市柯妮丝麗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 街道东明花园一楼裙楼1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0452747B。
法定代表人:饶陆华。
经申请人深圳市顺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柯妮丝麗服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深圳市顺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 市柯妮丝麗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深圳市柯妮丝麗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柯妮丝麗服装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经强 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深圳市顺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同意,将被申请人深圳市柯妮丝麗服装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顺兴亚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柯妮丝麗 服装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睿
审 判 员 黄 新
审 判 员 夏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文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