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债权;股东;外部债权人
【全文】
股东债权人在公司运营中由于其内部人身份,相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处于优势地位,实践中,有的公司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不正当行为使公司负债,在公司破产时与普通债权人争夺清偿份额进而损害普通债权人利益。若公司运营中股东存在不正当行为,且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外部债权人利益损害,在公司破产时,股东债权人能否和外部债权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呢?
案例一
【裁判要旨】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显然不能与外部债权人同等的参与分配。
【案例索引】
黄俊华与黄建文、黄润国、黄明生、黄丛付、黄红太、黄贞亿、黄昌兴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湘10民终1232号
【裁判观点】
因宜章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湘102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认定黄建文、黄润国、黄明生、黄某某、黄贞亿、黄红太、黄丛付、黄某、黄某甲等九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新山达公司的外部债务尚未完全清偿,黄建文、黄润国、黄明生、黄丛付、黄红太、黄贞亿作为新山达公司的股东仍应当对新山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法院执行新山达公司的执行款,黄建文、黄润国、黄明生、黄丛付、黄红太、黄贞亿显然不能与外部债权人同等的参与分配。
案例二
【裁判要旨】
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2015)之一: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裁判观点】
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基于其对于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因此,出资不实股东不能进行同等顺位受偿。
案例三
【裁判要旨】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该股东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同一顺位清偿,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明显不公平,也与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律原则相违背。
【案例索引】
联建(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与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苏05民终5795号
【裁判观点】
联建香港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债权为普通债权,系针对联建中国公司拟以联建香港公司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为由将其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人清偿而提出,实际是要求与其他普通债权同一顺位清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一审法院(2016)苏059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联建香港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损害联建中国公司利益,不当减少了联建中国公司的交易所得,联建中国公司借款亦发生于上述交易年度之后,损害联建中国公司利益的行为与借款必要性存在关联。一审法院(2016)苏059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认定损失金额超出本案诉请债权金额,若允许联建香港公司对联建中国公司的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同一顺位清偿,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明显不公平,也与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律原则相违背。
若允许其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同一顺位清偿,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明显不公平,也与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律原则相违背。
首先,公平原则指平等地对待社会关系,包括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即对待相同的情况要相同的处理,不同的情况要区别对待。上述做法旨在追求债权实质的公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在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应当允许将其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同一顺位清偿。这一方面充分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股东不正当行为的矫正;另一方面没有否认滥用权力股东的债权的合理性,仅在清偿顺序上让其居次受偿,承认该债权的存在。这充分考虑双方利益,追求最大的利益平衡,实现了实质公平。
其次,若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为个人谋求利益,其行为超过合理范围,损害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理应规范这种权利滥用行为。将滥用权利的股东的债权居次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保护了公司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在债权人的角度,面对被执行企业出资不实股东主张参与分配时,可主张排除该股东与同等顺位债权人受偿的请求。若作为出资不实的股东,应时刻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若要参与公司财产分配,需要对出资不实的问题进行处理,以免在之后的处置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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