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448号
申请人:汤小武,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堡乡新庵村张家湾组329号,身份证号码430281196806063032。
被申请人:深圳市根基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社区工业六路4号216栋一楼A区。
法定代表人:吴梅。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汤小武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根基电路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