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661号
申请人:易森,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 住址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城乡村芳草坪组1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 1801-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53F13。
法定代表人:卢又强,总经理。
申请人易森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易森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易森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易森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新
审 判 员 夏 静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勤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