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322号
申请人:唐雪燃,女,汉族,1997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宣城市大雁工业园区磷肥厂,身份证号码420684199712159044。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本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东科华路北东方科技大厦主楼2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4913ID。
法定代表人:张国文。
经申请人唐雪燃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博本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本医疗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博本医疗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5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博本智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6月12日指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博本医疗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博本医疗公司系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限公司(下称“博本智能公司”)全资子公司。2020年5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博本智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沪0115刑初5395号刑事判决,判令博本智能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案件目前处于二审刑事诉讼程序中。本院遂于2020年8月7日裁定驳回了对博本智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另查,根据管理人审核的本案债权申报情况,共有31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其中22名债权人同时也在博本智能公司破产案中申报了债权,债权类型相似,博本医疗公司与博本智能公司存在承担共同债务的情况。经管理人调查,该两家公司在办公场所、高管人员及财产等方面亦存在混同可能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根据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鉴于破产程序须对博本医疗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并处置其全部财产,依法分配给合法债权人,由于本案博本医疗公司系博本智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债务承担及公司财产等方面存在混同,现博本智能公司已经一审刑事审判程序判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刑事诉讼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故对博本医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工作需等待博本智能公司刑事案件处理完毕以后才能进行,目前并不具备继续开展破产清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唐雪燃对深圳市博本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E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