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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宣告裁定书 2020-08-1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180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兴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谭海波,深圳市兴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2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以下简称“兴振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为兴振科技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年8月12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兴振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兴振科技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兴振科技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太宽,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高太宽、叶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田洋工业区田洋五路11号A栋厂房601,现已不在该注册地办公。兴振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触摸屏的研发与销售;电子产品、光电产品、手机配件的销售等。案件受理后,管理人通过邮寄、实地调查、公告等方式通知兴振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资料并配合清算,但相关人员未能依法履行义务,管理人未接管到公司任何财务账册和文件资料。经管理人调查,兴振科技公司名下有一批机器设备。此外,兴振科技公司名下另有银行存款20.92元,因金额较小,处置成本较高,管理人放弃处置。本院已裁定确认兴振科技公司4家债权人共4笔债权,确认金额为7250789.27元。本案受理后,相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因兴振科技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公司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兴振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申请人提请本院宣告兴振科技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市兴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馥溢(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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