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576号
申请人:深圳市鸿荣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 区松岗街道燕川第二工业区牛角路30号一楼东,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559867086R。
法定代表人:沈爱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26号南岗二工业园12栋厂 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8061C。
法定代表人:陈恒留。
经申请人深圳市鸿荣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以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深圳市鸿荣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征得申请人深圳市鸿荣兴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将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鸿荣兴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新
审 判 员 夏 静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