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战案例

深圳市三番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受理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破申162号

    申请人:深圳市三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东赤石岗村第二工业区龙升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86065N。
    法定代表人:马惠强。

    申请人深圳市三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番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对三番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听证审查,三番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其湘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三番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马惠强、张永发两名自然人,法定代表人马惠强,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实际经营项目为鞋类生产加工。三番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经营,所有员工已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因未付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部分职工已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三番公司资产总额43813.54元,负债2617496.19元。截至2017年8月31日,银行账户余额为164.79元。申请人股东同意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三番公司系企业法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三番公司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三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三番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谢    继  宇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