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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分析看重整中公共利益实现的客观结果性

    从目前已经成功的重整个案来看,上市公司的重整模式主要有两,一是保留上市公司原来的主营业务,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并向企业注入优质资产,最终使企业的经营重新步入正轨,如*ST宝硕、*ST沧化、S*ST海纳;二是重组方支付对价获取上市公司控股权,再通过剥离资产、定向增发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后恢复经营,俗称买壳上市,如S*ST兰宝、S*ST朝华和S*ST星美。这两种模式均不同程度涉及不同性质的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出资人间的股权结构调整。

    重整计划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债务清偿计划;二是企业重整措施。其中债权债务问题的解决要简单得多,一般包括减少清偿比例、减免部分债务、延期清偿、提供担保等,但是要遵循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和同顺序债权人的平等对待。同时,实践中债务人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往往灵活运用各种措施达到资金筹集和营业继续的目的,只要不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如有偿或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如郑百文当年是把股东将其持股的50%给予战略投资者;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变更、转让营业或资产;进行业务与资产重组等方法。重整程序的目的在于避免破产,维持营业,而不必是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者公司分立、合并等方法,如S*ST朝华科技重整中达到运用承债式资产收购剥离债务、铺平重组之路的目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来承接朝华科技按重整计划减免后的债务。

    案例1:S*ST朝华科技重整案:充分利用壳资源

    2007年,朝华科技用38天成功重整,这是新破产法施行以来,用时最短的重整案件。

    重整计划能得以实现的核心一般是债权人放弃、减免或延缓债权,而朝华科技最大的债权人——数家商业银行却表示,他们无法擅自减免,必须报总行批准,否则,他们不能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而一旦银行通不过,则整个重整计划就通不过。重庆市涪陵区好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江公司)由此诞生,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承债式收购朝华科技的全部财产。

    12月21日,在朝华科技所在地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主持下,朝华科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并顺利通过重整计划。

    12月24日,三中院裁定批准朝华科技重整计划:由建新集团出资全额清偿朝华科技劳动债权和税务债权;按一定比例对普通债权人及有担保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补偿;将设定有担保的特定财产抵偿给享有担保债权的相关债权人;债权人在担保物变现范围内获得全额清偿;剩余债权与朝华科技剩余全部财产由好江公司承债式收购。承债式资产收购完成后,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数额,由债权人向好江公司主张权利,好江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债权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建新集团在债权人会议上承诺:在朝华科技重整成功完成后,注入优良资产,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使朝华科技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满足上市条件,并最终实现恢复上市。此方案对股东是有益的。


    案例2:五谷道场重整案:兼顾各方利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9年2月12日作出裁定,批准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方案,中粮集团作为重组投资方入主五谷道场。该方案规定:五谷道场原股东将其所持有的五谷道场公司股份全部无偿让渡给重组方;重组投资方承诺出资1.09亿元专门用于五谷道场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重组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原债权人进行合作,在首次招工时优先录用公司原职工。

    五谷道场重组成功将盘活该公司存量资产,解决数千人就业问题。同时,300多家供应商和销售商可以继续与其合作。而对所有债权人来说,破产重组成功将实现清偿比例高、实际清偿率大、清偿期限短的效果,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对中粮集团而言,五谷道场的健康理念与中粮集团的理念相吻合,重组五谷道场后,将把方便食品业务纳入到中粮集团食品管理架构中,并且希望能够尽快将方便食品业务注入到中粮集团在香港上市公司的业务中。

    五谷道场尚不是上市公司,在重整中实现的利益平衡的多赢效果,在上市公司这种公共化的企业中更为凸显。

    由以上案例分析可见,在重整计划中涉及了债权人的权利调整,如减少清偿、延期清偿;出资人的权益调整,如减少或完全消灭其股份,包括将其股份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债权人,定向增发带来的老股东股权稀释及与新股东间权利平衡问题,大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及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间的利益制衡等。另外,新《破产法》第87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各表决组一致通过的,如符合法定条件时,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程序区别于非破产重组活动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重整计划不需要利害关系人的一致同意即可发生约束全体利害关系人的效力,这也正是重整程序可能成功的关键所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各公司重整计划书中都没有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契约设计,那么前文论述的公司重整的公共利益目标又从何实现呢?其实,这是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案例体现。重整计划不过是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新的债权人、战略投资者之间重新达成的旨在清偿债务、重建企业的私人间协议,终究是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如前文所述:公司重整具有契约的性质,它以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为要约,经关系人表决为承诺,以发生公司重整契约的合意而成立,经法院的裁定认可而生效。在整个重整程序中,不管是程序的启动还是重整计划的制订、表决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仍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重整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为保护重整中的公司财产的价值并使之最大化。具体制度设计原则就是在综合考察成本、收益、激励、效率和公平这些参数的基础上鼓励当事人在内部化成本收益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对于谈判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谈判没有效率的问题如外部性和机会主义进行规制,体现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是各方当事人的直接主观追求,而是各方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益在进行协商与让步的过程中,最终达成了一个企业复苏计划,经过公共利益代表——法院的审查批准而“被实现”的。

    所以,重整程序的核心内容就是在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原则指导下,各种权益彼此进行博弈、妥协与平衡的问题,其实质在于通过各方的让步形成一个多边的利益协调机制,在此基础上摆脱财务困境,调整优化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由于职工、公共利益之间,债务人与出资人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利益与共,因此把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利益平衡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上市公司与外部环境间的利益平衡,包括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债权人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二是上市公司内部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包括债务人原实际控制股东、债务人原社会公众股东和新的战略重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又由于重整计划的私人协商本质和公共利益实现的客观结果性,所以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最为激烈和当属焦点的非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以及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平衡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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