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318号
申请人:彭娟,女,汉族,1995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新华村5组6号,身份证号码500101199508289329。
被申请人: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东科华路北东方科技大厦主楼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559286。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经申请人彭娟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本智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博本智能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5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博本智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6月12日指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博本智能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5刑初5395号刑事判决,判令博本智能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案件目前处于二审刑事诉讼程序中。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根据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博本智能公司已经一审刑事审判程序判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刑事诉讼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鉴于破产程序须对博本智能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并处置其全部财产,依法分配给合法债权人,上述工作的开展均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以后才能进行,目前并不具备继续开展破产清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彭娟对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