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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胜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1-11-15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607号

  申请人:深圳市钦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石岩街道浪心二路北三巷四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7160754G。

  法定代表人:江民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胜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布路70-2号厂房一栋三楼,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67163Y。

  法定代表人:周景财。

  深圳市钦华装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胜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钦华装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胜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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