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615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必成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深圳 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田心工业区A12栋,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2440300L10482691M。
负责人:童碧军。
被申请人:深圳市众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 区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B4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300561541149J。
法定代表人:陈锦英。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必成精密模具厂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众雄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 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必成精密模具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众雄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新
审 判 员 夏 静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勤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