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645号
申请人: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鹿达路51号3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7636656P。
法定代表人:顾跃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威力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宇恒工业园厂房一栋五楼501房,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9641B。
法定代表人:牛少华。
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威力克电子有限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广 东省宝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威力克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夏静
审判员张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勤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