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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金华义乌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张洪军||详解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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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事物即有开始,便必有终结,公司之存续亦然。公司本是法律拟制的事物,因此公司的终结也自然应当由法律予以界定。在法律上公司的终结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然如同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事由和程序一样,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并途径一定的程序。解散和清算即是公司法对于公司终结之事由和路径的具体规定。不过,公司的终结并非只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清算一条道路。在一定条件下,公司也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而终结。同为公司的终结手段,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在法律规定上有那些具体区别和联系,便成为一个值得比较研究的问题。为此,笔者特结合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规定,从公司法项下解散清算制度出发,将其与破产清算进行比较和分析,并就经办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案件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以为揭示两者的异同抛砖引玉。



一、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
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概言之是指已依法成立公司的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由此,可以得知,公司解算的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


1
解散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股东依法申请强制解散;


2
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


  公司虽是法律拟制主体,但并不妨碍其具体自主意思,即意思自治。根据解散事由是否为公司意思自治的结果,我们又可以将公司法第180条项下的解散事由具体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A.自愿解散:

  即基于上述解散事由(一)、(二)、(三)发生的;

  其中,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解散事由(一)项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为可逆的,也就是说该解散事由是可以通过修订章程而逆转(当然,修订章程需符合公司法有关表决须双重绝对多数等具体规定);

  B.强制解散:

  即基于上述解散事由(四)、(五)发生的;

  其中,根据作出解散的主体和程序不同,又可以分为:(四)为行政强制解散和(五)为司法强制解散两类;行政强制解散主要是由行政强制行为引发,相对简单,因此,笔者以下重点分析一下司法强制解散,具体如下表:



3
一般清算与强制清算



  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公司的清算。一般而言,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下面先就公司解散清算进行说明。如前分析,根据清算是否为公司意思自治引发,可以将公司解算清算具体分为一般清算和强制清算,两者具体规定和异同参见下表:




二.与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的相关比较



  下面结合破产法破产清算规定,与公司解散清算进行一些比较。



1
破产启动(破产原因)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的规定,公司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必须具备一定的事由,即符合一定的条件(具有破产原因),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破产原因的规定如下:




2
公司解散事由与破产原因比较


  将破产原因对应之前公司解散事由,可以看出两者差异和联系如下:

  1) 角度不同,公司解散事由是从公司不能继续存续的角度进行的规定,其重点关注的是公司存续条件的丧失,侧重对于公司主体资格的管理,而破产原因则是从清偿公司负债角度出发,侧重于公司偿债能力的丧失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破产清算也属于广义范畴的强制解散,即如前分析,从公司意思自治角度出发,破产清算中特别是依照债权人申请而提起的破产清算,其也属于一种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律行为。

  3)破产清算和公司解散清算的联系主要在于,公司解散清算不能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应转为破产清算。



3
公司解算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有关问题比较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比较一下公司解算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中的异同:


1
是否经诉讼程序


  仅强制清算和破产程序需要经诉讼程序,而一般清算则不需要;


2
管辖



3
申请撤回



4
申请资料



5
公司解算清算后果与破产清算后果比较


  对于上述问题,在《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6号)中有具体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经破产清算与分配,公司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因此,破产清算具有免除破产企业债务的效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公司还享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该权益应当首先用于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在清偿完毕前,被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不享有该财产权益。
经法院许可保留的破产清算组尚未被撤销的,则可由清算组对外主张债权或相关财产权益。所获财产经法院决定,可进行追加分配或指定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保管。

  如破产清算组已被撤销的,原公司股东或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成立清算组或重新成立清算组,以清算组名义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三、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讨论


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1995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2004年取得民商法研究生进修学历。同年评为三级律师职称。担任义乌市十余家龙头企业和多个农村的法律顾问。1999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8年获得义乌市司法局先进行工作者称号,2009年被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擅长民商事、房地产、婚姻家庭、公司股权改制、刑事辨护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详情>>
擅长领域:
  • 国际贸易
  • 刑事辩护
  • 损害赔偿
  • 房产纠纷
  • 债权债务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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