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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场景】
2004年6月,郑州某集团股份公司(简称A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简称B公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建立了一个大型的购物广场,同年8月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后,五彩购物广场的股东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场股东变更为C公司、D公司、E公司,股本总额仍为1000万元。股份比例为6:3:1,即C公司持60%的股,D公司持30%的股,E公司持10%的股。
2008年,该广场停止营业,之后宣布破产。根据清算组进行的债权登记显示,该广场对外债务高达15多亿元。清算组对该广场现有资产进行拍卖,拍卖后的财产将按法院判决确认分配方案。请问,拍卖后的财产怎样分配呢?持股最多的股东(C公司)有权获得优先清偿权吗?
【法律智慧】
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公司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最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然后清偿企业拖欠给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再清偿破产企业拖欠国家的税金,最后才会清偿一般性的债务。
如果破产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先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面顺序的债务就得不到清偿。假设一下,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拖欠给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那么拖欠国家的税金就无法清偿;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拖欠国家的税金,那么一般性的债务就得不到清偿。
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意顺序的债务,那么就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因此,该公司的三大股东应当按照6:3:1的比例进行清偿。也就是说,最大的股东C公司并没有优先清偿权。
【温馨提示】
1)当企业破产之后,所有债权人、股东在分配企业财产时,都是平等的,并不是大股东就可以获得优先清偿权,而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获得相对公平的清偿权。
2)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之后,一般不太容易获得全额清偿。因为企业之所以破产,大都是因为资不抵债,而且企业破产清算之后,还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拖欠员工的工资及保险费用和拖欠国家的税金。
来源:法律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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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晨律师,云南省临沧市人,2006年毕业于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加入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通过多年的办案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代理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 咨询热线:13987031201 联系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白塔路2号 --------------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