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771号
申请人:欧阳莎莎,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3号阅景花园3栋1单元1503,身份证号码430528198809182823。
被申请人:深圳九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郭丛军。
申请人欧阳莎莎以被申请人深圳九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本院依法送达破产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查明,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申请人债权45000元。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月4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成立于2014年6月1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具有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深圳九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欧阳莎莎对被申请人深圳九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