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672号
申请人: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中1082号中电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0341577Q。
法定代表人:周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力宇思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光华街社区恩平街I号东部工业区E4栋 1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9037D。
法定代表人:陈启明。
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力宇思达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力宇思达电子 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 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 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力宇思达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新
审 判 员 夏 静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