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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月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1-11-2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566号

  申请人:孙俊固,男,汉族,1995年12月13日出生,身 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博美镇溪墘村委会溪墘四村三巷1号。

  被申请人:深圳广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53号航空航天大厦2号楼 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XDJ9XY。

  法定代表人:李晓娟。

  经申请人孙俊固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广月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孙俊固与被申请人深圳广月科技有 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 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广月科技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 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孙俊固同意, 将被申请人深圳广月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 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 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孙俊固对被申请人深圳广月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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