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破字第9-3号
申请人深圳市胜家永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江晓丹。
2013年5月9日,深圳市胜家永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家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胜家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本案的清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请求本院终结胜家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胜家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经清算无财产可供分配,申请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胜家永昌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岳 燕 妮
审 判 员 林 捷 好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晓丹(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