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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胜家永昌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破字第9-3号

    申请人深圳市胜家永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江晓丹。

    2013年5月9日,深圳市胜家永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家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胜家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本案的清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请求本院终结胜家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胜家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经清算无财产可供分配,申请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胜家永昌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岳  燕  妮
审 判 员 林  捷  好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晓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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