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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人的清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法人自行决定解散的,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二是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包括财政、审计、工商、税收、银行、劳动等部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其清算组织的成员还应包括该企业审批部门的代表。清算组织,是从事法人清算活动的组织,如清算组、清算委员会等。

  法人的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仅具有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活动。《民事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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